银行承兑汇票在使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解决办法
录入时间:1999-06-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2/99信息】 银行承兑汇票是我国经济领域中一种流
行的信用支付工具。《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实施后,由于一些企业
的财会人员知识更新不及时,加上部分银行业务人员审查不严格,致使相当数量
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时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及时承兑,持票人的经济利益受损,
银行承兑汇票的形象也遭受影响。现就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常遇到
的几个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简介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和取得必须做到背书连续。根据《票据法》第27
条和第31条的规定,票据的转让必须做成背书形式,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
必须连续;持票人凭借汇票上连续性的背书证明自己对汇票的权利。因此,在银
行承兑汇票的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一定要在“被背书人”栏中填明被背书人的名
称。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取得汇票的持票人也因此不能享受任何有关的权利。
并且,没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的票据一旦丢失或被盗,也将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二、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要正确使用粘单。如何使用粘单是背书转让过程中经
常遇到而又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票据法》第28条规定粘单的第一记载人
必须在粘单和汇票的粘接处加盖骑缝章。至于谁是第一记载人一直有争议,从票
面上看,应当是汇票背面第三栏中的被背书人,或者说是粘单上第一栏中的背书
人。其签章应与粘接处的骑缝章一致,否则,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粘单不合规
定,将会被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从而造成资金受损。另外,应使用由人民银行
统一印制的粘单(可向当地开户行索取),而不得自制。
三、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要及时提示付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核算手
续,银行承兑汇票要通过委托收款的形式办理,然后由承兑银行划款到持票人户
头。这种结算方式虽然对防止假冒的银行承兑汇票非常有效,但汇票必须通过邮
局以信件的方式传递,常会出现错投、丢失等现象,以致持票人不能及时获得票
款。所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最好在汇票到期日前一个星期左右,向开户银
行提示票据,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委托收款,以尽量保证票款在汇票到期后及时入
户。
四、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汇票时应正确填写委托收款凭证,《票据法》第
38条、《支付结算办法》的第73条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
汇票到期要由承兑银行兑付票款。持票人在向开户行提示汇票办理委托收款时,
一定要注意在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人”一栏填写承兑行的名称,也就是承兑汇
票上“付款行全称”,而不能照抄“出票人全称”,否则将会得不到银行承付票
款,其它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后。还应在备注栏将汇票号码填写完整,以便承兑银
行审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