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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在使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解决办法

录入时间:1999-06-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2/99信息】 银行承兑汇票是我国经济领域中一种流 行的信用支付工具。《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实施后,由于一些企业 的财会人员知识更新不及时,加上部分银行业务人员审查不严格,致使相当数量 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时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及时承兑,持票人的经济利益受损, 银行承兑汇票的形象也遭受影响。现就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常遇到 的几个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简介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和取得必须做到背书连续。根据《票据法》第27 条和第31条的规定,票据的转让必须做成背书形式,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 必须连续;持票人凭借汇票上连续性的背书证明自己对汇票的权利。因此,在银 行承兑汇票的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一定要在“被背书人”栏中填明被背书人的名 称。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取得汇票的持票人也因此不能享受任何有关的权利。 并且,没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的票据一旦丢失或被盗,也将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二、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要正确使用粘单。如何使用粘单是背书转让过程中经 常遇到而又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票据法》第28条规定粘单的第一记载人 必须在粘单和汇票的粘接处加盖骑缝章。至于谁是第一记载人一直有争议,从票 面上看,应当是汇票背面第三栏中的被背书人,或者说是粘单上第一栏中的背书 人。其签章应与粘接处的骑缝章一致,否则,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粘单不合规 定,将会被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从而造成资金受损。另外,应使用由人民银行 统一印制的粘单(可向当地开户行索取),而不得自制。   三、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要及时提示付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核算手 续,银行承兑汇票要通过委托收款的形式办理,然后由承兑银行划款到持票人户 头。这种结算方式虽然对防止假冒的银行承兑汇票非常有效,但汇票必须通过邮 局以信件的方式传递,常会出现错投、丢失等现象,以致持票人不能及时获得票 款。所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最好在汇票到期日前一个星期左右,向开户银 行提示票据,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委托收款,以尽量保证票款在汇票到期后及时入 户。   四、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汇票时应正确填写委托收款凭证,《票据法》第 38条、《支付结算办法》的第73条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 汇票到期要由承兑银行兑付票款。持票人在向开户行提示汇票办理委托收款时, 一定要注意在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人”一栏填写承兑行的名称,也就是承兑汇 票上“付款行全称”,而不能照抄“出票人全称”,否则将会得不到银行承付票 款,其它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后。还应在备注栏将汇票号码填写完整,以便承兑银 行审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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