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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0信息】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 [1998]44号文)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应交税金-增值 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 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 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纳税人根据 税务稽查的结果,对每一项纳税事项进行逐一调整,将涉及到的多纳或少纳增值 税的事项记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科目,同时对应记有关科目,然 后得出“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此外,笔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增设“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用于对应反映“应交税金-增值 税检查调整”的结转数。现以商业企业(假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须进行逐期 账务调整)为例,将常见的增值税检查调整方法列举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的调整项目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未按规定 冲红票、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而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 达到少计销项税的目的。   若该收入属于本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该收入属于以前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账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 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 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而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应视为偷税行为。检查调整时, 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属于上述(一)、(二)、(三)三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且查补属于本年度增值 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然后结转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等   查补属于以前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帐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于上述(四)、(五)、(六)、(七)、(八)五种视同销售行为的,无论是属于本年 度的,还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 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增值税进项税的调整项目   (1)违法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 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对于违背上述第(一)条规定,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无论是本年度 或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对于违背上述第(二)至(六)条规定,将购进材料、物资改变用途,非常损耗或 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而又未作进项税转出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 生的,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违规平销行为的账务调整。对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发生的偷税,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 度的行为,若所获补贴为货币资金的,可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所获的是物资补贴,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本年利润(或资本公积金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超前抵扣的账务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国税发[1995]015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 已经验收入库后,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 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 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 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 项税额予以抵扣。”   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而超前抵扣进项税的,若发生在1998年1月1日前,“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 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 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国税发[1995]015号文)这时,无论是本年度还 是以前年度的行为,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若纳税人1998年1月1日后,发生了上述超前抵扣行为,也按上述方法调账纳 税,不按偷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20号文)规定,当商业企业、购进劳务单位支付款项,工业企业购进货 物验收入库后,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同时,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4)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 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调减基金留抵的进项税 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 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 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 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 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地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 均视为偷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5)违规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人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自1998年7月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国税发[1998]108号文)“对纳税人未经 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 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文)纳税 人凡是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非法申报抵扣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无论是本 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记: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账务调整后,再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进行汇总,结算出其余额,从而完成了税务调整的第一步。   3.余额的处理   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将根据其借方或贷方余额 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若为借方余额时,可全部视为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应结合以下情况分别 作会计处理:   (1)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应按“应交税金——增值税 检查调整”账户的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 余额,按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3)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 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按其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通过对“检查调整”账户余额的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账户调整的结果,来 判断其是否应该交纳增值税,以便履行纳税义务。   (av20000403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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