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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0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 的产品用于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提增值 税,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而用“产成品”与有关科目直接对转是错误的。   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粮食白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发生以 下业务。   1.3月份发生用自产A牌大曲酒2850箱共计14.25万元兑换高粱180吨,原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高梁     142500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42500   原始凭证为高粱入库单和A牌大曲酒出库单。   以物易物应作销售处理,同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A牌大曲酒销售价格每 箱80元,应补缴增值税:80×2850×17%=38760元;补缴消费税:80×2850 ×25%=57000元。可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高梁 26676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76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700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42500    贷:产成品 142500   2.5月份将B牌白酒820箱计32800元分给本厂职工,未计提增值税。原账务 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32800    贷:产成品——B牌白酒 32800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B牌白酒销售价格每箱70元,按销 售价格计算,应补缴增值税:70×820×17%=9758元;应补缴消费税:70×8 20×25%=14350元。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 67158    贷:产品销售收入 57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8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43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35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32800    贷:产成品 32800   3.10月份发生将A牌大曲酒200箱计10000元,无偿赠送某单位。原账务处 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0000   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应作销售处理。按销售价格每箱80 元计算,应补缴增值税:80×200×17%=2720元;应补缴消费税80×200×25 %=4000元。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187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10000    贷:产成品    10000          (a2000051700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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