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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银行贷款如何作账

录入时间:2000-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0信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形成部 分暂时闲置的资金,用好、用活资金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 提高收益、降低风险,企业一般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对这部分富余资金进行 投资。   对于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单独设置明细 科目进行核算;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 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 的原则,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委托手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于委托时一 次计入损益;金额较大的,可以在委托贷款期间于确认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 益。   例:甲企业于1998年1月1日委托工商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同时 支付银行手续费3.6万元。银行将这笔资金贷于乙企业并按季结息,贷款期限 3年,年利率12%。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手续费: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 1000000     待摊费用——手续费 36000    贷:银行存款 1036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3.每月应摊销委托手续费1000元(36000÷3÷12):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待摊费用——手续费 1000   4.工商银行每季向乙企业收回贷款利息:1000000×12%÷4= 30000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银行应 代扣代缴营业税:30000×8%=2400元(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 附加)。工行每季应支付甲企业利息:30000-2400=27600元。 收回利息时,企业根据银行转来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作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2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   借:银行存款 276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30000   5.收回投资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 1000000。                       (a200005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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