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0-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0信息】 目前,企业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息收
入、资金占用费收入主要表现有:
(1)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2)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
(3)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因对方延期付款而向对方收取的货物价款
之外的利息收入。
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分清这些利息收入的来源,不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记入“财务
费用”科目,冲减利息支出等。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对一般企业来说不是流转税
的征税项目,不核算应缴税金。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财务费用”科目。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上述(2)、(3)两项在核算上应计作收入而不应计作费用的抵减项目,应计算
缴纳流转税。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或付款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纳消费税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
消费税税率为10%),向购货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700元。企业收到利息并开
具销售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营业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金)1700
同时计提消费税,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000
贷:应交税金——消费税1000
月末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10000
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000
本年利润9000
例:某人寿保险公司对未按时缴纳保费的客户加收利息100元,其会计分录
为:
借:银行存款100
贷:营业收入100
同时计提税金及附加,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5
月末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10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5
本年利润95
例:A企业与B企业是独立核算的两个法人单位。B企业由于资信问题,向银
行暂时无法借得贷款。于是B企业向A企业借得一笔资金。在某月份B企业归还了
A企业的资金并付给A企业的资金占用费20000元。
对于A企业来说,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
同时核算应交税金(税金附加费略):20000×8%=1600,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16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金融保险业)16000
月末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20000
贷:其他业务支出1600
本年利润18400
企业应分清利息收入的来源,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计提、申报、缴纳
国家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