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涉及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0信息】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玩具生产企业,
自产玩具既对外出口,也在国内销售。税收政策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
退”税的政策。1999年12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2700
00元,为留抵税额;“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期末无余额。该企业2000年
3月份的经济业务及1季度的经营情况如下:
①3月1日以自制一批新式玩具,换取某钢厂一批钢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不含税价100000元,税款17000元。新式玩具不含税售价75000元,自制成
本共计65000元,差价款以支票补给对方。钢板已入库。
②3月8日外商预订的一批玩具完工发货,报关出口,款项已于1999年底预收,
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③3月16日预缴本月应纳的增值税10000元。
④3月2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本月生产用的水电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水费不含税价2600元,税款156元;电费不含税价84000元,税款14280元。
生产车间与管理部门的水电耗用比例均为8∶2。
⑤3月28日从武汉某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3
45000元,税款5865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月底货物尚未到达。
⑥3月31日结转本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款。3月份报关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折合人民币120000元,玩具的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1%。
该企业2000年1-2月份内销货物销售额共计1400000元,报关出口货物离岸
价折合人民币1674000元,累计发生进项税额441564元。
根据3月份的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计算1季度应退补的增值税,
作出月末结账的账务处理和次月收到退税款的账务处理。
答:2000年3月份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①3月1日以产品换材料
借:材料采购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7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
银行存款 29250
②3月8日销售出口货物
借:预收账款 12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 120000
注: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
③3月16日预缴本月应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④3月20日支付水电费
借:制造费用 69280
管理费用 173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36
贷:银行存款 101036
⑤3月28日外购原材料末入库
借:材料采购 345000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 58650
贷:银行存款 403650
⑥3月31日结转本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
值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本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120000×(17%-11%)=72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7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200
计算1季度应补退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1季度内销货物销售额=1400000+75000=1475000(元)
1季度出口货物销售额=1674000+120000=1794000(元)
1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1475000+1794000=3269000(元)
1季度累计发生进项税额=441564+14436=456000(元)
1季度不予抵扣的税额=1794000×(17%-11%)=107640(元)
1季度应纳税额=1475000×17%-(456000-107640+270000)=-367610
(元)
1季度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为1794000÷32690
00×100%=54.88%,大于50%,所以1季度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退税。
由于按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和退税率计算的退税额为1794000×11%=19
7340(元),小于本季度应纳税额的绝对值367610,应退税额为197340元。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367610-
197340=170270(元)
月末结账:
1.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0
注:转出多缴增值税栏目核算企业月终时多缴的增值税
2.转出应办理出口退税的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97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97340
次月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9734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97340 (l20000404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