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关系
录入时间:2000-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0信息】 企业财务人员在依据企业所得税政策
处理企业账务时,常常感到会计处理的核算结果与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数据互相不衔接,不知怎样才能把它们统一起来。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
为:企业经营管理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但每一项核算又涉及企业所得税有关
政策,例如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等,直接影响到企业
所得税税额的计算。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所得税政策的执行、《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的填写是紧密联系的,但是多年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由财政部制
定的,税收政策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又是由
税收管理部门设计的。税收政策不断补充,其中有一些还涉及企业会计核算的调
整,但是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都没有随着税收政策的补充而进
行完善。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具体业务时感到无所适从。现就企业财务人
员如何处理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的关系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指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企业以实现的利润为依据
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预缴所得税时,不进行税收调
整,以其实现的利润为预缴的计算依据,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调整。也就是
说,企业预缴所得税时,以企业“本年利润”科目余额为计税依据,将“本年利
润”科目余额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一栏,并以此计算所
得税税额。企业预缴所得税作会计分录如下:计提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
金——所得税;上缴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结转
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此时,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数额是一致的。
二、年度亏损,先征后退的处理
企业在一个年度的经营中,有时会出现前期盈利而后期亏损的现象。这样,
企业就有可能在年度前期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年终税务机关又要根据税收政策给
企业办理退税。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一季度实现利润10万元,
按规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计提所得税作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3
上缴所得税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3.3
贷:银行存款 3.3
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将“本年利润”贷方余额填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利润总额”一栏,并确定适用33%的税率,由于预缴所得税不需要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一栏与“利润总额”一栏数额相同,“应纳所得税额”为3.3
万元,“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为3.3万元。二、三季度该企业累计亏损,
企业不作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但要到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将亏损额填
在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一栏,以负数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
税额”皆为“0”,“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为3.3万元,“期末应补(退)所
得税额”为-3.3万元。年终,企业“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余额为55万元,(不
含结转的所得税额3.3万元),企业在全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亏损额55万元
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一栏,用负数表示。由于年终决算
账务处理中企业将3.3万元预缴的所得税(税务机关还未办理退税)也要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使企业净亏损为58.3万元,并反映在企业《损益表》中。
最后,企业将“本年利润”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方,
作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3
贷:本年利润 58.3
假设企业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申报表的填写与二、三
季度预缴时相同。此时,企业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预缴的所得税税款3.3万元。
税务机关退税一般在年终汇算以后,反映在企业下一个会计年度。企业在收到退
还的税款时,应该作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3.3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
因为多缴纳的3.3万元所得税税款含在上1年利润分配科目借方,减少了企业累
计未分配利润,退税款记入利润分配科目贷方,使企业利润分配总额不受影响。
三、减免税的处理
一些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照顾,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国家对企业的减免
税照顾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减免税的税款不能分配它用。企业应将税款
准确计提。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所得税,并将这笔不需要上缴的税款
转入资本公积,借:应交税金——所得税,贷:资本公积。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
报时,也要将这笔税款填在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一栏。如果采取先征后退则
会计处理是:计提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所得税;缴纳所得
税时,借:应交税金——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
所得税;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
四、弥补亏损的处理
企业经营中产生亏损是正常的现象,但税法中所指的亏损金额不是企业财务
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收政策调整后的金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这就使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与企业会计核算结果不一致。企
业申请弥补的亏损额也不是企业账面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现
将企业亏损的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1996年账面亏损额为6O万元,如
企业有超过税收政策规定标准多列的费用20万元,企业就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对这些调整,企业不必作会计
处理,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利润总额”一栏中填-60万
元,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一栏中填20万元(并相应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项目表》),在“应纳税所得额”一栏中填-40万元,税务机关以-40万元为弥补
亏损的依据。1997年,该企业“本年利润”科目贷方余额为40万元,转入“利
润分配”科目,作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本年利润 4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
企业当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这样,虽然企业账面累计亏损额为20万
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方余额20万元),但因企业1996年应纳税所
得额为-40万元,199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税务机关同意以1997年应纳税
所得额50万元弥补1996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后,1997年企业仍有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要计算纳税,应纳税额为3.3万元。可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利润总额”一栏与企业“本年利润”科目数额是一致的,而《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一栏以后的数额与企业账务核算就不一致了,这些数
额是按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数额。企业账面为亏损,但按税收政策调整后就可能不
是亏损,并且还要纳税。
五、检查补税的处理
企业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后,有可能要补缴税款。税务机关一般是对企
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收益,企业要借记相关科
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补缴所得税,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如果企业检查年度亏损,即使加上“以前年度损益调
整”贷方余额仍然亏损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企业账面应表现为退税,而检查
补税金额实际上是上一个年度应缴未缴税的税款,与本年度经营无关,不能退税。
如果企业当年盈利,申报时不作处理,有可能补缴的税款又冲抵了当年实际应缴
税款,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企业财务账目处理一致,企业申报
检查补税时,应在申报表“期初未缴所得税额”一栏及“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一栏中同时加上检查补税额。这样,无论企业当年经营情况如何,企业检查补税
额都不会与当年的应纳税额发生矛盾。
六、会计规定与税收政策不一致的处理
近几年,经常有新的税收政策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需要企业在申报纳
税时调整。如:1994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
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单独设置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中核算,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记入该科目借方,企业以前年度少计
收益多计费用,记入该科目的贷方,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按此规定,企业将以前年度少计费用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借方而减少
本年利润是符合要求的,但这必然会使企业当年少缴所得税,因此,1996年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财税字[1996]79号文规定了“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
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因
此,企业如果有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在会计处理时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
整”科目借方后,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处理,即符
合了会计要求,又与税收政策不发生矛盾。
对以上这类问题,企业应以国家税收法规为准则,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及时
调整会计分录及数额,就能够使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达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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