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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减加工费视为销售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0信息】 日前,某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一工业 企业进行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在一份加工费结算单据上,该企业将委托加工材 料耗用结余部分,直接折价冲减应付协作单位受托加工货物的加工费,未作销售 处理。当稽查人员对该企业作出依法补缴增值税的决定时,企业方面不理解:我 们没有取得收入,还要作销售处理,还要缴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 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根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 权,所谓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而以委托加工材料 耗用结余折价抵冲加工费,明显的就是以转让结余材料所有权来换取抵冲加工费 这一经济利益。因此,以委托加工材料耗用结余折价冲减加工费,应作销售处理, 并依率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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