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谈联付运费、电费进项税分劈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0信息】 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时,存在两个纠 葛问题:第一是运费进项税的计算。按税法规定一切进项税必须按索取规定的发 票抵扣,复印件或自行分劈的发票不能抵扣。所以,总公司对关联企业联购联销 货物,由总公司支付的铁(公)路运费,按税法规定运费发票在那个企业,这个企 业才可以计算进项税,关联公司不能计算进项税。第二是两个企业共同用一个总 电表,电业局对有总电表企业收取电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企业分担的电 费就得不到进项税。   对上述存在问题,要想既符合税法规定,又要使进项税抵扣合理(不重复抵 扣)。笔者根据客观实际谈谈个人意见:   (一)对联购联销的运费进项税处理。   1、联购的运费进项税。例如,市、县烟草公司共同从烟厂进卷烟200000元, 税率17%,增值税34000元,运杂费7000元(其中运费及基金1、基金2计款6000元), 这批商品,市、县公司各一半,但烟厂直接对市烟草公司销售结算货款,因此市 公司以购进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县公司当销售处理,其运费的进项税就不便分 劈了。这样一来,县公司应得的运费进项税,就得从结算费用中扣除。市公司的 会计处理:   (1)购入商品时:借记库存商品(商品已验收入库)200000元、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600元(包括运费进项税6000×10%=600)、经营费用6400 元(7000-600元),贷记银行存款241000元。   (2)向县公司分劈商品和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120200元,贷 记商品销售收入1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经营费 用3200元(6400×5‰)。   2、联销商品的运费进项税的处理:   例如县粮食局(粮贸总公司)下属各粮库,都是一般纳税人,在对出口或外省 销售议价粮时(包干价)统一由粮贸总公司名义办理销售结算。之后,各粮库按对 外销售价给县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销售处理。但调粮运杂费,县总公司采取 把各粮库发粮的费用均集中到县总公司统一核算,然后按销售数量向各粮库分摊 运杂费,这样一来,运费结算发票在县公司作了进项税抵扣,粮库无运费发票, 应得的进项税,也得采取联购商品分劈运用进项税的办法。例如县总公司联销粮 食总费用80000元,其中运费及基金1、基金2等金额为60000元,其进项税为6000 (60000×10%)元,其会计处理:   (1)收到各粮库交县公司费用发票时:借记经营费用74000元(80000-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元,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80000元。   (2)向各粮库分摊运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74000元,贷记经营 费用74000元。这样处理帐务进项费的进项税金虽然在县总公司抵扣了,但粮库 应得的进项税(从分担费用总额中给扣除了)也得到了。   (二)电费抵扣进项税分摊处理:例如,两个一般纳税人用一个总电表,A企 业向电业局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电费20000元,税率17%,税额340 0元。AB企业各负电费50%。A企业会计处理:   1、购电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元、经营费用20000 元,贷记银行存款23400元。   2、向B企业分摊电费时:   如果AB企业分开发票时应各付11700元,但B企业的进项税已在A企业抵扣了, 所以B企业分担的费用只付电费即可。应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10000元,贷 记经营费用10000元(11700-1700)。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