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细帐户“上年结转”余额查补税款的一个新途径
录入时间:2000-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0信息】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销项税
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运作原理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但在税收实践
中,我们发现随着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再加上企业频繁发生倒闭、关停、破产等
情况,企业之间互相往来的业务也因种种原因相继终止。由此,我们常可以在企
业明细帐上发现长期置于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帐款等科目年复一年的“上年结
转”余额,但在若干年后的会计资料中却无法一时判明其余额的真实内容。是故
产生了应作进项转出而未转,不该抵扣而已抵扣等事实,使后期的工作难度相对
增加。
最近、在某糖酒公司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检查,现该公司自一九九
五年起置于“上年结转”、“应付帐款”科目1923.65元,一笔业务相继挂帐三
年之余。于是,我们采取了逆查法,查明该公司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收送货
单位一批商品,双方协议待销售完毕后一次性结算,但送货单位同时开具了增值
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也已在次月纳税申报抵扣,但该公司以现金支付货款731.3
7元。次年,该公司以无法销售为由退回部分货物,继而送货单位也因种种原因
倒闭,相互业务往来也由此终止,未结款项遂长期置于“上年结转”余额。
据此,公司首先违反了国税发回(1995)015号关于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时
限之规定;其次,在发生退货时又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此外,我们还发现置于“其它
应收款”科目余额,属于个人赔偿责任的柜组商品短少,按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然而,企业长期作“上年结转”处理,直至一九九九年三、四、五月全
部收回时也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由此,通过这些税收实践证明,认真审查“上年
结转”余额也不失为查补税款的一个途径。 (az991101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