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倒闭、解散企业的税务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在经济发展中,有些企业经营不善,
造成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因此,作为企业的财会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好相关
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等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
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
的,或者为了维护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
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
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
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
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
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3、处置、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科目。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
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4、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5、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
项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
资产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对企业欠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
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
债权。积极清缴欠税。
7、企业破产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
领购尚未用的发票和发票购领簿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az990201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