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该怎样架起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桥梁
录入时间:2000-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0信息】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是国
家最新颁布的八项会计准则之一,其重要性不容置疑。然而这项新的会计准则在
与税法的协调上,至今仍有漏洞,那么关联方关系是商业活动中企业间一种正常
和反复发生的关系。组成了关联方的关系,企业购买和销售产品时可能会取得比
在公开市场上更为优惠的价格,或者能够获得研究和开发的能力,获取商业信息、
专业知识等,因此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在此比较税法
与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规范,提出二者的协调办法。
会计准则只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存在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
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在会计
准则中没有专门定义关联方,是考虑到用一个定义很难涵盖关联方所要包含的内
容。在很多情况下,两方或多方是否成为关联方,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税法也没有专门定义关联企业,以举例形式来说明关联企业,即“关联企业,
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
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
三者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会计准则对关联企业认定提出了两条标准,即“控制”和“重大影响”。“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获取利益。”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
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
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
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此外,符合下列
情况之一的,也应当确认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
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依赖投
资方的技术资料。税法没有定义关联企业实质,仅仅举例说明其抽象内容,在实
际工作中,税务人员不易把握。
在内容上,会计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直接地或者间接地控制其他
企业或是受其他企业的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关键的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
要投资个人、关键的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
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
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
有一名常务理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
特许权力才能正常进行;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或供应;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由另一企业控制;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
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的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
从内容上看,会计准则与税法有以下方面的不同:税法指的股份是否包括非
表决权股份,如优先股,没有说明;对于控制股份没有达到25%,但实际上具
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应视作关联企业,税法没有解释;会计准则中不把借贷资
金比例当做辨认关联企业标准。
对于控制股份没有达到25%,但达到20%,一般认为对被投资企业已产
生了重大影响,在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这是一个国际惯例。因此,笔者认为,
法应把控制股份规定为20%较为合理。这样做,不仅可以扩大税收监管范围,
防止税收流失,而且有利于会计人员与税务人员协调,也有利于税务稽查人员直
接利用审计报告,节约税收成本。
在关联企业交易额认定上,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企业交易类型和内容与税法
基本相同。对于关联企业交易额,会计准则没有提供关联企业交易的计价方法,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交易价格通常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应当披露交易时的定价政策和定价方法。而在税法中,详细规定了关联企业不同
交易类型的不同计价方法: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
应在会计准则中规定关联企业交易的定价标准。在关联方交易中,定价方法
多种多样,究竟哪种方法是法律所允许的,哪种方法是法律所禁止使用的,关联
企业并不知晓,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定价方法的混乱。1997年和1998
年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中关于关联企业交易定价方法的披露,已经证实了有关定
价方法的不合理性。会计准则不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不仅不利于规范关联
方交易,而且也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通过上述比较,笔者认为,规范关联企业交易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应当相互补
充、相互完善,建议在税法中按会计准则规范修改关联企业确认标准,使之更加
规范科学,并增加“控制”等重要概念的解释,取消按借贷资金比例大小确认关
联企业的规定。
在会计准则中,应增加关联企业交易的计价方法。计价方法规范可参照税法
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按市场公平买价来确定,对于有关联方在往来中提供货
物或劳务的情况,若有关的条件与正常贸易往来相同,就可采用此法。这一方法
还可以用于财务费用的确定。如果货物在有关联方之间转移以后又销售给一个无
关联方,就可采用转售价格,即从转售价格中扣除一笔毛利,其扣除额应能弥补
转售者的费用,并给其适当的利润。这一方法也可用于其他资源的转移,比如说
权利和劳务等。另一种方法是成本加利润法,即在供应方的成本上给予适当的附
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