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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摊销有年限规定

录入时间:2000-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0信息】 河南新乡一印刷企业自1999年5 月建成投入生产,因筹建期费用开支账户计算混乱,把不该计入的费用计入开办 费,致使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计算错误,影响了所得税的正确计算。税务机关在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后,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纠正并作出了补税罚款处 理决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 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 之日这一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 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 兑损益和利息支出。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计算列支开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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