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检查应强化对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录入时间:2000-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0信息】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
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学校(技校)经费,
赔偿金、违约金支出等。营业外支出属于损益类帐户,最终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
纳税所得额,因此实践中对其检查和审核不可忽视。依据《企业财务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违法经营的罚款、各项税收滞
纳金、罚金、超过国家规定的救济、捐赠范围和标准的支出、各种赞助费不得扣
除。”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从全方位、深层次、多视角去认真审核其支出内
容。下面仅就本人接触的两宗案例加以说明:
1.某企业1998年度4月份一名工人发生机器意外伤害事故,法院判决企业支
付赔偿金48000元,受害职工本人也出具了领款票据,主管税务机关也逐级审批同
意,于是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合理列支,笔者通过延伸追查上一年度,发现企
业于1997年度9月份在当地人寿保险公司投资2万余元办理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不难推断,保险公司肯定要对此意外事故给予赔偿,于是我们派人到保险公司进
行查询,结果证实,保险公司已经依据该条例及时兑现了赔偿,企业将此款没有
下帐。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该企业应将此笔赔偿款项冲减营业外支出,进而调增
了应纳税所得额。
2.某企业1999年7月份一笔营业外支出中列支6万余元,科目处理是“借:
营业外支出;贷:其他应付款——某企业”。事情原由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致
使用户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企业向对方用户履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该事件发生时
间是1996年初,法院判决且发生法律效力是1996年的7月份,企业由于资金紧张
等因素,赔偿资金一直到1999年才支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一般原则中的权
责发生制、及时性原则、配比原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
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
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该项营业外支出不得列
入1999年当期损益。
通过上述两件案件,笔者建议税务工作者应对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项目强
化稽查,深挖细追,同时建议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报的营业外支出税前申请
列支报告,严格审核,认真把关,以此来堵塞漏洞,减少税源流失。
(ar20000204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