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计提坏账范围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
录入时间:2000-0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7/2000信息】 备受关注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
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出台后,有关各方在执行补充规定中还存在不少疑问。5
日,财政部正式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
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9]49号文),就公司执行补充规定的有关具体操
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境外上市公司除
应收账款外,其他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其计提范围的变更也应当采用追
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以及其他相关项目。
规定明确,公司对1998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变更,无论是按照会计政策变
更采取了追溯调整法,还是按会计估计变更采用了未来适用法,执行补充规定后
均不再作调整。
规定还明确,公司的预付账款不应提取坏账准备。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应将
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应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以前年度的存货和投资,为了便于计算和调整,规定要
求一律按1999年12月31日账面实存的存货和投资作为追溯调整的基础,已经消耗、
出售或收回的存货和投资不再追溯调整。
补充规定要求提取的损失准备,按照公司管理权限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如果股东大会在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前尚未召开,公司应按董事会批准
的计提损失的金额在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反映,如果股东大会批准的计提损失
准备的金额与董事会批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报告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
通知要求,如果公司的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的要求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制度》的,其子公司也应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并采用
追溯调整法。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追溯到对外提供比较会计报表的最早
期间,但若在其最早期间子公司尚未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则追溯
到执行该制度时。如子公司未执行该制度,则子公司不应按补充规定执行,但在
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公司应在对其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按母公司所执行的补充规定
进行追溯调整后编制。
规定还对编制合并报表时因合并范围变化的不同情况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具体
办法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