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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0-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0信息】 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更新设备,将自 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对于这种销售行为,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是否 应视为销售货物;二是如何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相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消费者是否属于一般纳 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那么,在 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 握呢?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 通知中的第十款是这样规定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 以下3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 并且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 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于从1998年7月 1日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税率调减为4%的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由于国家对此并没作调整,故其应税行 为依然适用简易征收率6%。            (d20000113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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