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0-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0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5)188号
文件“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纳税人的亏损,
须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方能弥补,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自行弥补:”但
在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却有不少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用实现
的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的亏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弥补亏损应注意几个
问题。
一是亏损的界定:税法所说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
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有财政亏损补贴的,应相抵后
确定,不能享受双重照顾。
二是纳税人的亏损,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方能弥补。未经税务机关审
核认定,不得自行在税前弥补亏损。
三是弥补年限,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最长期限不得
超过五年,五年内企业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四是弥补亏损的审批,企业申请弥补亏损,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
限报批,首先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于次年1
月底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在所得税前弥补。
五是企业自己查出的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可按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并就其弥补亏损后的余额补交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出的企业以前年度的所得不得
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就其被查出的全部所得按国家统一税率(不包括两
档优惠税率即18%和27%)计征所得税。
六是经税务机关批准用当年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国税机关和纳税
人应按规定建立年度亏损档案,即《弥补亏损企业年度分户台帐》,以便掌握企
业逐年弥补亏损的情况。 (ao991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