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0信息】 问:某企业1998年会计报表利润为
120000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依33%的税率已提取企业所得税39600元。1999
年1月,税务代理人员接受委托对该企业1998年企业所得税代理审查,经查有关
账册资料,发现以下问题:
(1)1998年4月接受一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原价100000元,估价折旧
20000元,另发生运输费、包装费计3000元。1998年10月出售该设备,出售价
110000元,发生清理费用1000元,5月~10月企业已按规定提取该设备折旧5000
元。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31000元,已结转营业外收入。
(2)“投资收益”95000元,其中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10000元,从联营企
业分回税后利润85000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
(3)“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50000元。
请根据以上资料,重新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1)企业出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计的应纳税所得额=110000-
1000=109000(元);对转让固定资产净收益31000元不再征收所得税。
(2)国库券利息收入10000元不征所得税。
(3)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20000+109000-31000-10000
-85000+50000)×3%=4590(元);
应调增所得额=50000-4590=45410(元)。
(4)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20000+109000-31000-10000-85000+
45410=14841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8410×33%=48975.3(元)。
(5)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应补缴所得税额=85000÷(1-15%)×(33%-15%)=18000(元)。
(6)全年应缴企业所得额=48975.3+18000=66975.3(元)。
点评:此题主要考核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本题的难点是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在出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
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计算一次。本
例中,企业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按出售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
的余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按出售该设备的净收益计算,因此,已经计入
营业外并结转利润的数额应予以调减。 (a2000011200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