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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被盗商品的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0-0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3/00信息】 问:某消防器材厂因管理不善,保安措 施不力,成品仓库被盗,丢失消防器材4台,每台实际成本330元,该厂上年度外 购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占成本的比例为23.7%,请问, 怎样确定该厂被盗 消防器材的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一般难以确定,应参照该厂近期生产成本资料来计算。为了使外购货物、应税劳 务的进项税额占成本的比例较为合理,解决在月份之间由于货物的购进不均衡, 造成抵扣比例悬殊、计算不准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进项 税额占同一年度实际成本的比例为计算依据,到年终将本年度上述比例算出来后 再对本年度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并作为下一年度各月份的计算依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30×4×23.7%=312.84元(a991229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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