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来水公司能否按13%税率对外开具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1999-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99信息】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
自来水,现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自来水又可以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
的规定计算缴纳,请问我公司能否按13%税率对外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
994]财税字第014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
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4号)文件
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己采
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以及县以下的小型水力发
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
己开具专用发票。生产上列货物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
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
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
缴纳增值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下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
的金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依照上述文件规定,你公司可以选择是否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
你公司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自选定之日起三年内不能变更,在此期
间,不得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991102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