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积金派发红股要扣税
录入时间:1999-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99信息】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股份制企业
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认为,按规定用公积金
派发红股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
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
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该公司用盈余公
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所以,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
为个人所得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991108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