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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书展收入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99信息】 最近,税务人员在本县的文化馆纳税检 查时,发现该文化馆今年3月举办了一届软笔和硬笔书法展览,共取得展览收入 7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当税务人员查出后问,会计坚持说:“ 我单位是行政部门,难道还有纳税的义务吗?”对此,税务人员耐心、细致地给 财会人员讲解了有关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 5]156号)文件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 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 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由此可见, 不管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只要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一定要依照税 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否则按偷税处罚。        (a991112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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