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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销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寄销是指寄销人将其拥有的商品委托 承销人(销售代理人)按委托安排,负责为其出售的一种业务。因为寄销业务对 寄销方、承销方都有不少益处,近年来销售合同中自由退货权力的扩大和供销功 能的改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使寄销业务日益呈扩大的趋势。   一、寄销的特征   从法律观点来看,寄承销是一种委托行为,寄销人和承销人之间为委托人与 代理人的关系。为寄承销而运出的商品,对寄销人来说是寄销商品,对承销人来 说则是承销商品。承销人虽在实物形态上占有了承销商品,但寄销人仍保留其法 定所有权,因而承销人在承销商品销售和退还前,只是尽其保管责任,对承销商 品不能按进货处理。承销人受寄销人的委托为其销售承销商品而获得的应收账款 为寄销人所有,一般是按双方商定的条件结算货款,承销人向寄销人收取一定的 佣金,而寄销人则将商品所有权转给购买人并记录销售收入。   寄销人之所以用寄销方式而不愿用赊销或自设分店的办法来推销商品,是因 为在某些方面这种方式对寄销人和承销人双方都有利。   对寄销人而言,商品寄销方式的优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可以扩大产品销路。有些经销商从稳健角度出发,对某些商品尤其是新 产品和易过时的产品的销售并不热心,因为如若购入这些商品就需冒很大的风险。 虽然如此,他们却愿意承销这类商品。寄销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扩大产品销 路,并以此来探测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情况。尤其是承销人有良好声誉和稳定客 户时,寄销方式对寄销人就更为有利。   2.能够控制商品售价。如若货品直接售与经销人,那么寄销人就难以确定 和控制商品销售价格,这在垄断竞争下尤为重要。   3.能够保护资产安全。在寄销方式下,由于商品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承销 人,如若承销人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营业,寄销人是不会丧失所寄销商品的所有 权的,承销人的债权人对寄销人所寄销的商品也没有追索权。这样,寄销人就可 以寄销方式达到保护财产安全,减少风险的目的。   对承销人而言,寄销方式的优点表现在:   1.可减少拥有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如若所承销之商品未被售出或已过时或 市价下跌(而销售价格通常由寄销人控制),承销人可将所承销商品退还给寄销 人;反之,承销人若真的拥有了这些商品的所有权,那么就要承担上述所有的风 险。   2.可节约营运资金。在商品寄销方式下,商品未售出之前,承销人没有承 担任何债务,不必支付货款,这样承销人在所售货品上也就不必投入过多的营运 资金。对一个资金不雄厚的企业而言,受托寄销是较合适的一种经营方式。   二、承销人的会计处理   承销人所经销的寄销品,由于它的所有权仍属于寄销人,因此,当收到寄销 品时,既不能作为购货也不能确认为负债。为将这些货品与自己拥有的货品明确 区分开来,在会计上需设置一个“承销品”账户,其借方登记在寄销业务中所垫 付的支出、承销人赚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及汇缴给寄销人的款项等,贷方登记 将寄销品售给第3方时所收到的货款(同时应向寄销人提供代销清单)。   如果承销人同时为几家寄销人经销商品,那么承销人就应为每一寄销人开设 一个承销品账户,同时还应为“承销品”设立一个总分类账的控制账户。在会计 期终了,“承销品”账户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借方余额表示应向寄 销人收取的款项,贷方余额表示应付给寄销人的款项。因此,“承销品”账户反 的是寄销人和承销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关系。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按各“承销品”账户的借方余额总数和贷方余额总 数分别列为资产或负债,而不应以总分类账的余额所反映的净额列为资产或负债。 其中借方余额应列在流动资产的应收及预付款项项目下面,贷方余额应列在流动 负债的应付及预收款项项目下。如果“寄销品”账户借方或贷方余额较大或承销 业务在营业中占重要地位,则应作为单独项目予以列示。          承销人对寄销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表1)     经济业务           会计处理   (1)收到甲公司寄销品10件。    因承销人并不拥有该项商品的所有权,                     因此只需在备查记录中登记即可。   (2)支付发售甲公司寄销品运输费用500元。借:承销品—甲公司500               贷:银行存款 500   (3)支付甲公司寄销品整理费用100元。  借:承销品—甲公司100                  贷:银行存款 100   (4)售出寄销品9件,每件售价1500元。  借:银行存款13500                  贷:承销品—甲公司13500   (5)按售价的20%收取承销手续费,计2700元。借:承销品—甲公司2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700   (6)向寄销人寄出代销清单,并将款项汇给寄销人。借:承销品—甲公司                             10200                 贷:银行存款10200       永续盘存制下寄销业务的会计处理(续用表1有关资料)      寄销业务单独记录      寄销业务不单独记录   (1)发出货品10件交乙企业代销,单位成本为750元。   借:寄销品——乙企业7500      借:寄销品——乙公司7500    贷:存货 7500         贷:存货     7500   (2)支付上述货品包装费用300元。   借:寄销品——乙企业300     借:寄销品—乙企业300    贷:银行存款300        贷:银行存款300   (3)收到乙企业代销清单及款项。   借:银行存款10200       借:银行存款10200   贷:寄销品——乙公司10200       销售费用3300   或借:银行存款13500      贷:基本业务收入13500   贷:寄销品——乙公司13500   借:寄销品——乙公司3300   贷:银行存款3300   (4)结转寄销品销售成本。   借:寄销品——乙公司3150      借:销售成本6750   贷:寄销业务利润3150       贷:寄销品—乙企业6750       借:基本业务收入13500        贷:利润13500       借:利润10350       贷:销售成本6750        销售费用3600   分录(5)应在财务报表编制日前入账,以反映该期间承销人在此项业务中 所获取的收入。倘若承销业务是承销人的主要经营活动,那么贷方科目就应为 “基本业务收入”。   三、寄销人的会计处理   寄销人对于委托承销人代销的商品,也须设置“寄销品”账户进行处理。该 账户借方登记所寄销商品的成本、寄销人所支付的寄销费用以及承销人代垫或收 取的手续费等费用,贷方登记已出售寄销商品的成本等。   寄销人对寄销商品具体应如何记录,需视下列具体情况而定:(1)寄销人 对寄销品的销售、销售成本及寄销费用与企业正常销售、销售成本及销售费用是 分开记录还是合并记录;(2)商品账户是采用实地盘存制还是采用永续盘存制。   如果寄销人的存货会计采用了实地盘存制,其账务处理同上述永续盘存制并 无多大差别,但第(1)笔业务需作成如下分录:   借:寄销品——乙公司 7500     贷:寄销发货 7500   “寄销发货”账户是用来反映可供销售商品之成本的减少的。在实地盘存制 下,因寄销在外货品在企业实地盘点时未列在内,期末要将期初存货和购货数转 作销售成本,并将期末盘存余额借记存货账户,贷记销售成本账户,这样,对发 外寄销的货品如不作扣减,就势必会虚增正常商品销售的销售成本。所以,有寄 售在外货品的情况下,在编制利润表时,寄销发货要从由实地盘存确定正常的销 售成本中减去,也即期末需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寄销发货 7500     贷:利润 7500   四、寄销业务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   1.寄销业务利润的列示   如前所述,企业寄销业务与正常销售业务可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亦可合并进 行会计处理,相应地,寄销业务利润在利润表上既可单独陈报,亦可与正常利润 合并陈报。但是,如果寄销业务销售额在销售总额中占有很大比例,根据重要性 原则,在利润表中就应单独陈报寄销业务的销售金额、寄销品的销售成本和销售 费用。   2.寄销品的陈报   如前所述,寄销品虽不在寄销企业,但仅是存放地点的变动,而所有权并未 变更,因此,如果寄销人所寄销的货品在结账日尚有未经售出的部分,就理应包 括在寄销人的存货之中。   无论寄销品销售业务是否分开核算,“寄销品”账户的余额就是寄销商品存 货的成本数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其列示在流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倘 若寄销品在存货总额中微不足道,资产负债表上就不需将寄销品存货分开列示。 否则,对寄销品存货就应详细予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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