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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82家劳务公司虚开普通发票被税务稽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广东省82家劳务公司虚开普通发票被税务稽查!这82家劳务公司主要分布在广州市和东莞市境内。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打击劳务公司虚开发票行为,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要厘清人力资源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边界和区别,防止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规避劳务派遣规制。要紧紧抓住劳动者在谁的监督指挥下从事劳动关键环节认定“假外包、真派遣”。

如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进一步深入调查双方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

  在外包的业务方面,发包方对劳动者的工作业务量、内容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指挥管理;

  在对劳动者管理方面,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日常考核与处罚等与劳动者相关的事项由发包方监督管理;

  在劳动纪律方面,劳动者需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行为,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用 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派遣、欠薪欠保、同工不同酬、超比例用工、违反“三性”规定、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监督查检,坚决打击“假外包,真派遣” 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跨地区劳务派遣信息通报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制度,有力打击利用跨地区派遣逃避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行为。

  日常监管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税票行为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税务部门。对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要充分发挥调解服务平台作用, 积极将劳务派遣用工矛盾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除了广东省之外,中国其他各省市虚开发票的行为也是屡禁不止。

上海为2万余家单位虚开发票

  经公安查获,上海有30余家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的发票的品名与现实经济活动规律严重背离。

  朱某某、盛某某等人利用疫情防控期间便民办税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在网上大量收购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还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代领发票信息,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领购空白发票,一并出售给各职业虚开犯罪团伙用以对外虚开发票,共计为全国30个省市的2万余家受票单位及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浙江涉税公司1000余家

  5月,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台州等地开展“百城会战”一号战役浙江5起案件集中收网行动,查扣电脑、手机、公司印章、税控盘、银行U盾、发票、公司财务账册等一大批涉案物品,破获利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系列案件,打掉犯罪团伙7个,捣毁犯罪窝点9个,冻结账户9个。

  6月,公安部又进行了二次行动。这次行动彻底斩断涉及注册空壳公司,介绍、虚开、受票等链条完整、分工明确的虚开发票犯罪网络,捣毁虚开发票窝点21个,现场查获空壳公司开票金税盘305个、营业执照312份、公章556枚、身份证125张、发票3359份、手机163部、电脑32台和打印机36台。

虚开高税额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大家应该都知道如今虚开发票风险特别大,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就会面临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虚开发票罪(虚开普通发票涉嫌的罪名)是一个轻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各地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合理掌握,但各地的标准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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