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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统计司关于若干海关统计指标说明的通知

统二[1995]6号颁布时间:1995-02-16

     1995年2月16日 统二[1995]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1995年新的海关统计制度开始实施。新制度中对部分统计指标做了修订。从1月 份各关上报的统计数据情况看,绝大多数海关对新制度的执行情况较好,但也有一些 海关对新修订指标的理解不够准确。为进一步规范做法,提高数据质量,特对有关海 关统计指标做如下说明: 一、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统计(统计代号:32) 该项贸易方式统计现在不启用,何时启用将另文通知。因此,海关统计中不得出 现贸易方式为“32”的数据。对于保税区的进出境货物,应根据货物入境后的用途, 分别按实际贸易方式列入统计。保税区进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应按“保税仓库进 出境货物”统计(代号:33)。 二、运输方式中代码“7”、“8”分别用于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 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或”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的单项统计,故 凡列入进出口贸易统计的商品,其运输方式不得出现“7”、“8”。各关在整理上报 数据时,一定要把运输方式为“7”或“8”的数据,归并到单项统计的数据文件,不 得混放在贸易统计数据文件中。凡1月份上报总署的数据文件中出现上述错误的海关, 应及时调整本关区的数据文件,防止数据混乱。上报总署的数据已由总署进行调整, 不再重新上报。各关上报2月份数据文件时应杜绝此类错误。 三、部分单项统计的项目95年与94年的要求略有不同,请各关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统计实施细则》中有关单项统计的项目规定认真核对,防止遗漏、空缺。 四、补充修订计算机辅助检查错误类型 错误类型  检查内容            贸易方式 修订内容和 代码 检查范围 修订日期 690 --贸易方式为33,其运输方式不 33 不出现“7”、“8” 790 --运输方式为“7”“8”时,起 10-63    抵国别应为142 500 --不合法的境内目的地/货源地代号                     10-49 700 --不合法的起抵国别代号 10-41(33除外)                           增加622 --起抵国不应为142.399 61-63 701.702 800 --不合法的原产国/最终目的的代号10-49 说明:错误类型代码“790”,是指以运输方式“7”或“8”标识的“保税区运 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或“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 物”单项统计中,“起运国”和“运抵国”应按“中国”统计,国别代号142。 对于上述补充修订的数据计算机检控内容,总署计算中心已将原检控程序进行了 修改,各关于2月25日至28日可从MVAX[NETDATA.BLLETIN.MYTJ2]目录下拷贝海关贸 易统计原始数据检查程序说明和检查程序等四个文件(VALIDATE95.*)。   五、增列经营单位编码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1514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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