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统计司、稽查司关于明确有关经营单位海关编码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统二[1997]23号颁布时间:1997-05-26
1997年5月26日 统二[1997]2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管理,保证进出口企业十位数海关编码的正确设置,
现将有关经营单位海关编码的设置原则及报关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如下:
一、对既有代理报关权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为其分别设置企业经济类型
代码,既这类企业有两个经营单位代码:
(一)作为代理报关企业,其经营单位代码第六位数为“8”,该代码仅供海关
对代理报关企业的注册管理用,不得用于统计。因此,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代码中,
第六位数代码不得出现“8”;
(二)作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其经营单位代码第六位数依企业性质为“1”
至“5”中的一个,该代码用于海关统计;
(三)既有代理报关权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
进出口时,按本企业的经营单位代码统计(注间其第六位数码不得为“8”);代理
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经营单位按被代理方(即委托方)统计。
(四)为加强对报关员管理,对既有代理报关权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
管理部门原则上只按代理报关企业核定和注册报关员。
二、对股份制企业,其经济类型代码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有外商直接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凡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和待遇,
其企业经济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确定,并依企业性质,其经营单位代码第六位数分
别为“2”、“3”、“4”;
(二)其他股份制企业的经济类型按最大控股方的经济类型确定,并以其为准设
置相应的经营单位第六位数代码;
三、对国有、集体或个人联营的进出口企业,其企业经济类型按出资份额最大一
方的经济类型确定,并以其为准设置相应的经营单位第六位数代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