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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保税区退区货物”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等统计办法的通知

署统[1997]323号颁布时间:1997-03-12

     1997年3月12日 署统[1997]32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院校: 为适应海关管理的需要,跟踪记录已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运入保税区或出 口监管仓库,但后经海关核准未实际出境而转为供非保税区或境内使用的货物的流向 情况,总署决定对“保税区退区货物”、“出口监管仓库退仓退物”及相关单项统计 的统计办法予以修订。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取消单项统计代码“56”(保税区退区货物)和“57”(出口监管仓库退仓 货物)。增列运输方式代码“0”用以标识“保税区退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增列运输方式代码“1”用以 标识“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和“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分各种贸易方式)。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的统计办法不变,其运 输方式仍分别按“7”、“8”统计。 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方式栏目中所有以“0”、“1”、“7”和“8”标识的数 据列入单项统计文件。 二、保税区退区货物由转入方填具形式进口报关单作单项统计。其贸易方式根据 货物退区后的用途和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按各种贸易方式统计;起运国按“142” 统计;运输方式按“0”统计。 三、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由转入方填具形式进口报关单作单项统计。其贸易方 式根据货物退仓后的用途和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按各种贸易方式统计;起运国按 “142”统计;运输方式按“1”统计。 四、已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作单项统计。其贸 易方式根据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按各种贸易方式统计;运抵国按“142”统计;运 输方式改为按“0”统计。 五、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存放在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作单项统计。其贸易 方式根据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按各种贸易方式统计;运抵国按“142”统计;运输 方式改为按“1”统计。 六、“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单项统计代码“54”)和“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单项统计代码“55”)的运输方式改为二律按“9”统计。 七、对1997年1至4月的有关单项统计数据更正如下: 单项统计贸易方式代码“56”的数据,贸易方式代码更正为“39”,运输方式代 码更正为“0”。 单项统计贸易方式代码“57”的数据,贸易方式代码更正为“39”,运输方式代 码更正为“1”。 运输方式代码为“7”的单项统计出口数据(即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 运输方式代码更正为“0”。 运输方式代码为“8”的单项统计出口数据(即从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 运输方式代码更正为“1”。 请各关自行对本关统计数据库进行更正。总署数据库由计算中心统一更正。 八、在《通知》修订内容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修订部 分海关统计指标的通知》(署统[1996]1105号)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 《通知》的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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