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统计作业流程规范》(试行稿)的通知
统一[1991]21号颁布时间:1991-07-01
1991年7月1日 统一[1991]21号
各直属海关:
根据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海关业务基础工作研讨会要求,为加强海关统
计基础建设,使海关统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海关统计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海关统计工作经验和征求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制
定了《海关统计作业流程规范》(试行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在试行中,
请结合贯彻落实署统[1991]661号通知要求,针对本关统计基础工作的薄
弱环节,制定出具体措施,并注意加强统计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保证本《
规范》的顺利实施。
各关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函告我司,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使之逐
步完善。
附件:
海关统计作业流程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统计工作,提高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预审:
统计人员应到接受申报的现场参加审单,重点审核报关单位容易填错的统计项目,
遇有问题,当面向报关员查询,若预审能达初审的要求,也可代替初审环节,若填
报质量能达到统计要求,可不预审。
二、接单:
(一)要求转单部门在货物放行后将所有报关单(正本及统计联)及随附有关单
证,移送统计部门,由统计部门核定是否列入统计。
(二)建立报关单交接制度。核对转单部门转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量和海关
编号是否齐全、完善,相条后有关交接本上签收。
(三)检查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海关统计要求的报关单,统计人员可以
拒绝接受。
(四)核对转单部门是否按时转单。进出口报关单应于货物放后次日内移交统计
部门,海运出口报关单应于船舶结关后二日内移送统计部门。
(五)对已签收的报关单应填写流转单,登记后转给初审环节。
(六)应按月、年度清理已放行的进出口报关单,并对本月、当年最后一批报关
单写明已经交接完毕。
(七)接单正确率应为100%。
三、初审:
(一)对所收的报关单,应正确核定是否列入进出口统计或单项统计,或不做
统计。
(二)对报关单上所列经营单位、贸易方式、贸易国别、产消国别、运输方式、
外汇来源、收发货地、商品编号、数(重)量(包括毛重)、成交价格条件、成交价
格货币名称、金额及所填的统计代号进行审核或经审核后由初审人员批注相应的统计
代号,正确审定进出口报关单的价格,进口计算到岸价格(CIF)、出口计算离岸价
格(FOB),对列入单项统计的报关单也应按规定批注审核。
(三)保持报关单单面清楚整洁,批注代号数字码时应尽量批注在规定的位置上,
数重量、到(离)岸价格及其商品编号要在同一水平线上,下笔要慎重,字迹要清
楚、端正,代号要规范化,更正要清晰,红笔斜剔要醒目。
(四)认真审核进出口报关单及有关发票、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做到单证相符。
(五)发现申报单位填写的报关单差错,应及时与各有关环节或申报单位联系更
正,对疑难和申报不清的报关单,应先弄清情况再作业。
(六)应做到“日结月清”,初审过的报关单应及时转复核环节。当月最后一批
报关单截止日期不应早于25日,年底进出口报关单截止日期为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对报关单中涉及统计指标的问题,及审核中发现的差错应作出记录,及时
反馈给有关单位;
(八)初审的正确率应达到96%以上,避免出现重大差错。
四、复审:
(一)交接报关单清楚,随附单据齐全。
(二)全面检查报关单上的统计指标是否齐全、正确,有无计算错误,有无误批、
漏批统计代号的现象,尤其对改动的地方要严格审核。
(三)审核各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
(四)应及时复核,不得压单,复核后及时移交录入环节;
(五)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记录并及时反馈给初审环节,发生争议时,由科、
处领导决定。改正差错,字迹应工整;
(六)对敏感商品、重点商品、数量及价值较大的商品(特别是国家限制进口商
品)必要时应作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科、处长及统计司提供审核参考。
(七)复核正确率不低于98%,杜绝出现重大差错。
五、计算机录入:
(一)首先做好上月计算机内存无用模块的清盘工作。
(二)当月折算率输入计算机后,必须认真检查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三)录入人员应做好录入报关单交接记录,对于报关单短缺和报关单上的差错
要及时反馈给复核环节,不得随意修改,待复核后再进行输机。
(四)必须实行二次交叉录入,以防漏输、错输或重输。二次录入后打印出录入
差错表和报关单数量表,进行核对,并修改原数
据录入差错。或利用计算机进行核对,改原数据录入差错。要求做到一次录入正
确率在98%以上,二次录入正确率在99.5%以上。
(五)全部录入完毕及数据归并后,必须进行磁带错误信息检查,并打出差错表,
予以更正后再打出过录表交有关人员审核,同时应附有价控、逻辑检控表。
(六)对于进出口报关单,应将海关编号输入计算机内,以便核查有无漏统或重
复统计的情况。
六、审核过录表,审核过录表应掌重点:
(一)价格审核:
1.过录表中有提示,明确过高或过低的;
2.虽无提示,但与通常价格相差悬殊的;
3.对进出口较小而对单阶又不熟悉的;
4.单价相差不大而总价数额增减过大的;
5.价格型商品总值特别大的;
(二)逻辑关系审核:
1.审核进口商品与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外汇来源、原产国之间关系是否合理;
2.审核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与贸易方式是否合理;
3.审核经营单位与贸易方式是否合理;
4.审核出口商品与贸易方式、消费国、出口商品发货单位所在地是否合理;
(三)商品编号的审核:
1.对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尤其是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重点审核;
2.对本口岸很少进出口的商品的审核;
3.对数重量、金额特别大的商品的审核;
(四)审核过录表中如发现可疑问题,必须查核清楚,更正时一定要调出原单进
行更正;
(五)对于各记录条内容完全相同的应反复审核,防止重复统计;
(六)对过录表中的差错应做好记录,修改后再打出经过修改的数据表复核,保
证内容准确无误,并不得漏改;
(七)必须建立交叉复核制度;
(八)审核过录表正确率在99%以上;
七、综合检控
(一)对于经过录表审核及数据修正后的汇总数据,必须经过价控及指标间逻辑
关系的检控,对综合检控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查实并进行更正。
(二)对计算机检控的记录条必须逐条与报关单、发票等认真核对或联系进出口
公司核对合同等,做到查有实据、准确无误。不得随间修改数据。
(三)对价值型商品金额每条记录超过百万美元的要再次人工核对,对每条记录
的商品金额超过一亿美元的,不但要反复核查,而且还必须复印报关单一份寄总署备
核。
(四)对更正的数据必须复查,检查修改的是否正确;
八、快报
(一)严格按照快报规定的排列顺序和格式编制快报,并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
1.进出口总值有无明显的错误,进口和出口的总值应等于进口和出口的各种贸
易方式总值之和;
2.应将当月快报进出口总值、国别总值等与上月、去年同期的总值进行对比,
发现增减幅度过大的必须查明原因。
3.对主要商品的进口出口数重量、价格进行逻辑检查,检查有无错统现象。
4.对主要进出口国家(地区)进出口货物总值进行逻辑检查,检查有无错统现
象。
5.全面检查快报的内容是否齐全,统计快报代号及快报格式是否正确。
(二)快报内容如有修改,经过双人复核。
(三)每月必须按时发送快报传真,并建立快报发送制度,发送快报时统计人员
应该在场,并做好发送记录,经过审核以及价控、逻辑检控后的快报数据方能上报总
署。
九、磁带:
(一)建立制作报送磁带制度,严格按磁带规定格式要求把当月数据拷在磁介质
上,拷贝完磁带后,仍应再次检查是否有误,并有留存备份。
(二)制作磁带前必须利用计算机程序检查错误信息,做最后一次逻辑检查,必
须保证所做磁带无错误信息和非法字符。
(三)将拷贝的磁带数据与机内数据中的美元总值、人民币总值、记录条数等项
目进行核对,防止磁带数据与记录清单所列数字不一致,不允许错报空磁带。
(四)数据磁带及磁带清单必须按时送到海关总署统计司。不得迟报。
(五)属于情况反常,经审核无误的,以及磁带数据中有过去漏统报关单的数据
须附函说明情况,一并送总署统计司。
(六)建立磁带交接、签收制度。
十、统计资料的报送:
快报、月报磁带应按规定时间报送总署统计司,不得迟报。报送前须经主管科、
处长审核签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须事先向主管科处长请示,防止重大差错出门。
十一、数据更正及查询:
(一)对于快、月报上报后数据的更正,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
(二)对于快报数据的查询,应立即回复,不得拖延。
(三)对于总署要求查询的数据,应核对原始报关单,必要时进行调查了解,如
实反映。对总署抽查的报关单应按要求及时寄出。
(四)统计数据更正应按更正办法办理,填写更正单时,必须认真、细致,杜绝
更正单的更正内容、标识码和原记录不符的差错,更不能错改。
(五)向总署寄送的更正单,应双人核查,并由科、处长签字后寄出。
十二、报关单核查:
利用计算机或登记本,定期对收到的报关单按海关编号进行核查,发现漏号的应
向转单部门发催交清单,以查明情况,防止漏统,
十三、单征管理:
(一)经统计处理完毕的报关单统计联,分进口和出口按月整理造册归档。
(二)归档的报关单应妥为保管,不得遗失,有关部门如借用或查单,需经科处
领导批准。
(三)存档的统计联保管期限为三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