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统计司关于在海关统计标识码中改放报关单海关编号的通知
统一[1994]27号颁布时间:1994-03-12
1994年3月12日 统一[1994]2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有效地利用海关报关单信息,为税务、外汇、外经贸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管理
依据,加强对报关单证的管理,经商总署科技装备司、计算中心、决定对报关单海关
编号及海关统计标识码做以下统一规定。
一、报关单海关编号9位,由各直属海关统一管理,要求能在当年本关区范围内,
按进、出口唯一地标识每一张报关单(进口、出口分别编号)。报关单海关应采用
打印、书写或条形码标签粘贴等方法,明显地标记在报关单每一联上。该9位数编码
的规则为:
X(2) X(1) X(6)
分关(办事处)代号 各关自定义 顺序编号
二、各关上报报关单原始数据100字节格式不变,第三项标识码(12位)填报内
容规定:前9位为报关单海关编号,后两位为报关单内商品项号。排列顺序为:
X(9) X(1) X(2)
报关单海关编号 存放数字0 项号
三、鉴于九龙海关目前使用的是印有8位数字条形码的报关单,允许在新单印制
前继续使用,对其统计标识码的排序暂定为:
X(8) X(2) X(2)
条形码编号 分关代号 项号
四、为在全国海关范围内能唯一确定每一张报关单,调阅或核对报关单数据时,
应将海关统计报关单记录的前三项,结合放行年份一并引用。即:
X(2) X(2) X(1) X(9)
放行年份 直属海关代号 进出口代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
(进为1,出口为0)
本通知自报送1995年1月份海关统计数据始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综合
统计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