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查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对部分扣留私货实行结案前先行变卖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调审[1995]390号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调审[1995]39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海关的罚没收入及时入库,规范海关
关于先行变卖工作的做法,再将《九龙海关对部分扣留私货实行结案前先行变卖的管
理办法)(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并作如下要求:
一、各关要认真学习总署关于私货处理和变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实际,与所
在地法院协商,制定出本关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报我局备案。
二、各关先行变卖在扣货物的,除特殊情况经总署的批准外,都应采取公开拍卖
方式,并完善各种手续。
三、各关先行变卖在扣货物,应按照总署规定的案件审批权限,坚持请示报告制
度,按规定应报总署审批的案件,有关私货如需提前变卖,各关不得自作主张,应按
署调[1992]1318号文的规定报经总署审批同意。
特此通知。
附:《九龙海关对部分扣留私货实行结案前先行变卖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私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海关法行政处
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先行变卖私货的范围
海关扣留的私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案件审结之前。可以先行变卖,保留价
款:
1.鲜活、易腐、易溶的;
2.易燃、易爆、易变质、易挥发的;
3.根据其使用或保管期限的要求,须及时处理的;
4.有特殊的储存或保管要求,必须及时处理的;
5.仓储、保管费用已超过其自身价格20%的;
6.更新换代周期短,易贬值的;
7.其他容易失去价值的。
二、先行变卖的保障措施
1.对先行变卖私货的走私案件,要认真审核案件材料,对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按审批权限报批;
2.先行变卖的私货原则上交拍卖行拍卖。特殊情况,按审批权限,分别报调查
局长或关长审批。
3.私货先行变卖后,有关价款设专门的暂存账户保管。经审理决定,有关案件
不能没收货物的,将变卖价款及其利息一并发还。
4.先行变卖的私货必须留取样品及货物说明书,确实无法留样的,应拍取实物
照片或录像作资料。对有质量问题的私货还应作出详细的验货记录。
5.需先行变卖私货的走私案件,如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应事先与法院行政庭
协商办理。
三、先行变卖的报批
1.在先变卖私货的报批,按如下程序办理:
(1)在案件查获阶段需先行变卖私货的,由有关查获单位(包括各基层关、处)提
出先行变卖意见,送审理处审核后报批;
(2)在案件调查阶段需先行变卖私货的,由调查部门提出先行变卖意见,送审理
处会签后报批;
(3)在案件审理阶段需先行变卖私货的,由审理处提出先行变卖意见并报批;
(4)走私当事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有关部门未做出处
理决定前需先行变卖私货的,由审理处提出先行变卖意见报批。
2.审批权限
需报总署或总关关长审批的案件,私货先行变卖应按案件审批权限,分别报经总
署或总关关长批准。其他案件私货的先行变卖,由调查局局长批准。
四、变卖款的管理
1.先行变卖的款项由调查局按暂存款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案件未结不得处理。
2.案件审结决定没收的,由调查局将有关款项转入财务处的罚没账内上缴。
3.对经审理决定不能没收在扣货物的,由审理处按审批权限分别报调查局局长
或关长审批后,连本带息发还变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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