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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调查情报工作管理规程

京关调[1993]167号颁布时间:1993-05-27

     1993年5月27日 京关调[1993]167号 各处室、首都机场海关: 为使调查情报工作真正做到“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现场监管服务、为调查办案服 务”,充分发挥情报的先导作用,根据海关总署开展海关情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分散活动”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一、组织领导 1.调查情报工作由主管关长统一领导; 2.调查情报工作由总关调查处集中管理,调查处情报科为全关调查情报工作的 办事机构; 3.首都机场海关设专职调查情报员,负责首都机场海关的调查情报管理工作。 专职调查情报员由首都机场海关调技处领导,总关调查处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4.本关各业务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若干兼职调查情报员,由所在处室领导, 总关调查处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二、职责范围 1.总关调查处情报科的职责: 制定本关年度情报工作计划; 搜集;管理各种渠道的情报线索; 组建本关区的情报网络,情报工作点; 建立、管理本关区的情报关系; 与专职情报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 与海关系统情报网的联系配合; 对专、兼职调查情报员的管理、指导和培训; 每月对情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特费的使用和管理。 2.首都机场海关专职情报员: 收集、管理首都机场海关的情报信息线索; 管理本关区建立的情报关系; 管理指导本关各处室的兼职情报员; 每月对本关情报信息做出综合分析,并报总署调查处; 每月向总关调查处报告本关情报工作情况; 负责与总关情报科的联系和工作配合; 按总署规定作用特费。 3.兼职调查情报员: 在监管环节中收集情报线索和信息,随时向调查处报告; 每月向总关调查处书面反馈监管中的综合信息; 发现合适人选,推荐情报关系。 三、管理规程 1. 各处室收到调查情报,应立即报总关调查处,如有行动性的情报线索,可先 电话报告,事后补书面报告; 2.首都机场海关有关处室,收到有关本关区的情报,应报告机场海关调技处, 每月由专职情报员将情况汇总报告总关调查处; 3.凡有到海关举报走私大要案线索的,各处室应立即派人领其到调查处情报科, 路远的可打电话请该科派人会面,以免贻误战机; 4.总关调查处收到情报线索,应做出分析判断,及时反馈现场。一般线索由情 报科制发查控通知单,调查处处长批准后通知现场,如时间紧可先电话通知,后补通 知单。遇有重大线索或查控对象有特殊情况,由主管关长批准,调查处会同有关业务 处室领导组织查控; 5.凡通知查控的走私线索,不论查获与否,应在查控后三天内将情况书面反馈 总关调查处; 6.首都机场海关自行查控的线索,每月集中向总关调查处报告; 7.总关调查处情报科对收到的情报信息,应做出综合分析,以“调查情报”向 关长报告,并通知有关业务现场; 8.现场收到总关的“调查情报”和重查对象,要结合现场实际,分析研究,采 取措施,发现情况及时向总关调查处反馈; 9.兼职情报员可直接向总关调查处提供信息,所在科、处领导应予支持; 10.本关关员都有直接向总关调查处提供情报信息的义务; 11.各单位获得情报后,应立即报调查处情报科备案,以便发放奖金。 四、奖惩规定 1.总关调查处情报科每半年对各业务处室上报的情报信息线索做出评估(评估标 准另定); 2.凡由我关关员(包括兼职情报员)提供情报信息、线索查获走私、违规案件的, 应给予奖励。按照实际罚没收入,可由调查处在机动奖金中奖励50至1000元; 3.凡提供情报信息,虽未查获,但确有价值的,适情给予奖励。 4.举报人通过本关关员向总关调查处提供线索查获案件的,在向举报人兑现奖 金的同时,对该关员发给适当奖励; 5.凡积压信息、泄露消息造成贻误战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扣发有关责任人 当月奖金或给予政纪处分; 6.情报干部、兼职情报员如有违反情报纪律者,视情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情 报工作岗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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