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北京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关办[1993]193号颁布时间:1993-06-21
1993年6月21日 京关办[1993]193号
业务二处、邮办处、首都机场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我关制订了“监管实施细
则”,现随文下发,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实施细则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实施细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结合北京海关快件监
管工作特点,特制订本细则。
二、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须统一向北京海关业务二处办理注册登记。
二、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分别按旅客行李物品管理办法和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四、快件中的商业性货物、物品,分别按如下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1.货物、物品种类为《办法》第六条所列范围的,凭快件总清单及及每一快件
的分运单办理报关。
2.应予征收关税或其他税费的:
(1)运营人为邮政快件公司的,货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填写报
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货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及以下的,照顾征收行邮税后
放行。
(2)运营人为其他快件公司的,填写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五、每月26日,各公司应将“快件统计月报表”(统计内容包括快件票数、重
量等,截止至当月25日)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