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限制进出境物品案件定性处理问题的通知
[90]调字第28号颁布时间:1990-07-06
1990年7月6日 [90]调字第2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了解,目前一些海关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理解有一定
偏差,从而扩大了走私案件的定性范围。对此,总署拟下达关于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行
政解释,并修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在此之前,请各关按以下两点掌握:
一、 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暂限于两部分物品,即:
1.“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列名的物品。其中“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仅指麝
香一种;
2.“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系指总署[89]署监二字第774号《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通知》所附“旅客进出境
行李物品分类表”内第三、四、五类物品。
二、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海关限量、限值管理的物品,一般不宜认定为国家限制
进出境物品。特殊情况,如拟按走私限制进出境物品处理,应逐案报我司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