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保税油库进口成品油配额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4]753号颁布时间:1994-01-14
署监[1994]75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保税油库进口成品油的管理问题,经会商国家计委,现明确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48号)中规定,
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的成品油必须全部纳入配额许可证管理。因此,对于供进出境运
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的保税油、远洋捕捞渔船自用保税油及其他保税油库公司所进口
成品油,也须按国发[1994]48号文[署监(1994)578号文转发]中的有关规定,纳入
配额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