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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情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署调[1995]811号颁布时间:1995-10-11

     1995年10月11日 署调[1995]81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经桂林全国海关调查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海关情报工作规则》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原《海关反走私情报工作试行规则》([89]署调字第926号)即行废止。 附:海关情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情报工作在现代海关制度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海关情报工作,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关情报工作是指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有组织、有目的地搜集、分 析、处理对海关执法管理工作有价值的信息、资料的执法活动;情报工作的宗旨是为 执法办案服务,为海关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三条 情报工作按照统一、垂直、集中、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海关总署调查局是海关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广东分署调查处协助总署 调查局指导、协调广东省内各海关的情报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海关应在调查(局)处内设置情报(处)科,负责本关区的情报工作。 各直属海关的下属海关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情报科(组)或确定专职情报人员。沿海海 关根据需要配置、使用情报调查船。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设立驻外情报机构或派出公开或秘密情报人员,统一 组织与国际海关间的情报交流与合作,负责驻外情报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建立以总署为中心的全国海关情报网络,开展各海关与总署之间、各海 关之间的情报交流与配合;各直属海关建立本关区的情报网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海关情报工作是海关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情报部门运用海关 法赋予的权力,采取有效手段进行情报的搜集、分析、使用和保护。 第九条 情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到海关各业务部门(现场)调阅、查询、复制 海关各业务环节的有关文件、资料、单证、电脑数据。并根据任务需要到业务、监管 现场跟班作业;各关情报部门应建立各种情报数据库,与本关区电脑数据库(包括H883、 价格数据库等)联网。 第十条 情报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请示汇报制度,严禁越权擅自行动,严 禁滥用职权。 第四章 情报搜集 第十一条 情报的搜集是情报人员采取公开、秘密的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搜 集有关信息、资料的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情报搜集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各时期走私形势方面的情况;走私集 团的走私网络、路线、联系人员、联系地点等方面的线索情况;涉及某一案件的具体 情报;本地区进出口贸易、市场、金融汇率等方面的资料;海关执行中、监管程序中、 情报系统运转中的问题及有关国家、地区海关对我方有影响的政策、法规方面的资料 等。 第十三条 建立情报搜集的各级评估制度,即各级情报搜集人员对搜集到的每一 信息、线索给予可信、一般、不可信、不祥四级初步评估;对每一信息的来源(提供 者)给予可靠、—般、不可靠、不详四级初步评估,并将此信息和评估交分析人员。 第十四条 建立情报来源专用联络方式,并列入档案。对可从多方来源获取的同 条信息、资料,应选择从最直接的来源获取。 第十五条 公开情报搜集工作是海关情报部门通过公开渠道有目的地搜集有关情 报信息的工作。公开情报搜集工作应依据广泛、全面、真实、实用的原则进行。其主 要渠道为: 1.本关区内的各业务监管环节; 2.各关区计算机联网数据库系统; 3.查获案件的情况; 4.其他海关情报部门; 5.各种情报、业务会议; 6.公安、边防、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 7.军队、安全等情报部门; 8.金融、交通、卫生、外贸、民航、邮电、进出口公司、三资企业等商贸管理、 服务行业。 9.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 10.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11.我驻夕外机构、人员; 12.国(境)外机构、人员; 第十六条 海关秘密情报工作(以下简称密报工作)是指海关情报人员采用秘密的 方式主动地从有能力、愿意向海关提供情报的人员中搜集有关走私行为的情报、信息 的执法活动。它是海关情报工作的特殊手段。 第十七条 海关密报工作应依照积极、慎重、隐蔽、安全的原则,由情报机构统 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秘密情报搜集的渠道包括我驻外秘密情报机构、人员;情报调查船; 有条件发现和能够向海关提供有关走私活动线索的境内外各类行业、各种层次人员, 包括走私犯罪人员。在经营专案密报人的同时,注意培养和发展控制使用的密报人, 主动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密报网点。 第十九条 确定密报人应经过慎重地审查,经主管(局)处、关长批准。发展确定 密报人必须权衡如下因素: 1.对密报人的使用是否会对海关及人员带来风险; 2.密报人提供的情报是否可以从其他更直接的渠道获取到; 3.海关情报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和使用密报人; 4.密报人提供的情报的潜在价值与密报人索取的价值比如何。 第二十条 海关开展密报工作应设立专门的秘密工作地点,其地点可以是固定的, 也可以是流动的。 第二十一条 密报工作的方式是采取隐蔽单线的联系方式。对密报人的管理应由 两个情报人员知晓和负责。每次与密报人会面都应有详细的交谈记录,并及时移交情 报分析人员。从密报人那里获取情报只能通过交谈、引导、劝说等手段获取,不能以 威胁,哄骗或强制手段获取。 第二十二条 海关情报部门与密报人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没有法律、行政的约 束。对业已确定的密报人必须建立密报档案,并对密报人进行教育、必要的纪律约束 及业务指导,以便海关有效地控制使用密报人。 第二十三条 情报调查船(以下简称调查船)是海关从事海上秘密情报工作的隐蔽 船,是海关情报工作的组成部分。调查船及人员在行政上归各关海查部门管理,在业 务上受情报部门的指导。调查船获取的信息应尽快传递给情报部门汇总分析,情报部 门的综合分析报告亦应定期传递给调查船作参考。调查船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缉私办 案行动。调查船须按“海关调查船使用、管理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章情报分析 第二十四条 情报分析是指情报人员针对某一日的,对搜集到的大量信息进行挑 选、核实、分类、整理、对比、分析、再搜集、再分析直至产出情报成果的逻辑归纳 推理活动过程。 第二十五条 情报分析人员应针对某一执法目标,依据已掌握的有关信息,确定 缺少的信息,并制定信息搜集计划交情报搜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分析人员对已收到的信息应按照评估制度给予进一步的评估,并整 理汇入加工程序。分析人员必须尊重每条信息的本来意思,不能加入主观色彩,以歪 曲或影响分析的客观性。分析应基于一定的数据量,并按照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逻辑进行。情报分析应注重情报的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 建立情报数据档案和电脑数据库,加强对情报的分类储存、分析、 检索和管理。 第六章 情报传递 第二十八条 情报传递是将情报成果及时地传给能够使用此情报的部门或人手中 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使用情报成果是开展情报工作的关键和目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情报部门的纵、横向情报传递应严格按照对口、及时、安全的 原则进行。各海关情报部门的分析报告业经主管(局)、处领导签发后,即报总署调查 局。总署与各海关间,各海关之间的情报传递主要以传真、电话或信函形式进行。每 份情报的传递应注明情报保护等级。 第七章 情报保护 第三十条 情报保护是指与信息、情报接触的任何人员为安全地、最大限度地使 用情报,在搜集、分析、传递、储存、使用各环节中采取措施对信息、来源给予保护 的行为。情报保护的目的是使情报在应知晓的范围内得以最安全、最充分地利用。主 要包括: (1)在搜集、分析、传递、使用过程中采取措施对所有的信息、资料进行保护; (2)在搜集、分析、传递、使用过程中采取措施对信息来源进行保护; (3)重要情报的传递应注明情报保护等级,包括情报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知 晓范围、密级程度、紧急程度、使用时限、传递方式、反馈要求等。 (4)情报部门对从情报来源获取的信息、资料,应按来派保护等级要求给予同等 的保护; (5)情报使用部门和个人应根据情报部门保护等级的指令使用情报,并采取相应 措施予以保护; (6)情报的使用必须在情报来源、情报人员、使用人员三方安全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章 情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密报奖金是海关对密报人向海关提供有效情报而促使案件的查处, 并按照案件罚没收入给予一定比例奖金的一种奖励形式。具体实施按照(89)署政字第 657号文执行。各关发放的密报奖金应本着合法、合情、合理、务实、从快的原则, 实际执行中应从严掌握。发放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密报人所提供情报带来的效果如何; 2.该情报是否亦从其他来源得到; 3.密报人在获取这些情报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 、 4.密报人面临的风险程度; 5.该密报人所提供的情报对案件突破所起的作用程度; 6.该密报人的潜在能量大小。 第三十二条 各海关情报部门对密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有效情报, 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 人员奖励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发给协助奖金。 第三十三条 情报部门对情报本身准确,但因特殊因素而未有罚没收入不能发密 报奖金的,可酌情奖励。 第三十四条 情报部门对长期提供动态情报的单位、个人(包括海关内部)应视情 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总署对各海关情报部门上报的分析报告,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各 海关可视反馈中总署的采纳程度给予情报人员奖励;对传递给其他海关或本海关其他 部门和现场的分析情报,应视情况奖励分析人员。上述奖励经费从查私办案费中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海关应配备素质高、纪律性强、忠诚、机敏、具有一定的情报 理论水平、调查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的人员从事情报工作,并保持相对的 稳定性。 第三十七条 情报人员除应接受基本的情报搜集、分析理论培训外,还应接受必 要的特种技能训练。 第三十八条 情报部门直接用于情报工作的接待,应酬及其他必要费用,应本着 得当、节约的原则,按照《关于情报“特费”开支范围及报销办法》办理。各海关情 报部门负责对情报特费的使用、管理、报销和存档。 第三十九条 各海关应根据本关情报工作的需要,装备情报部门及工作人员所需 的通讯、交通等装备和特种工作设备。 第四十条 各海关情报人员须着便装,制装费应从海关统一制服费中开支,同时 扣除情报人员相应的海关制服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原试行规则同时废止。规 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总署调查局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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