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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恢复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署调[1997]150号颁布时间:1997-02-25

     1997年2月25日 署调[1997]15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加强对申领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简称《证明书》)的管理, 纠正存在的问题,公安部于1996年9月10日暂停了凭《证明书》申领牌的工作。 经过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我署商定:自1997年1 月25日起,启用新版《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公安部调整了签发权限外,工商 行政局公平交易局及我署调查局仍为本部门发证机关,即总署调查局在审核路上报的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后,负责签发《证明书》。为做好今后新版《证明 书》的签发工作,特重申如下: 一、申领《证明书》的范围包括:海关依法没收的走私、无证到货或无合法进口 证明的汽车、摩托车整车;按照《海关法》第二十一条处理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总 批复准予提前变卖的进口汽车、摩托车。 二、各关必须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由私货管理部门按要求逐项填写“没收 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该表由各直属海关自行印刷)汽车、摩托车要分别填制, 按顺序编号,并随附载定没收法律文书;提前变卖的,要随附总署调查局的批复。经 办人在填制登记表时要与实物认真核对,严格一车一证。该登记表由各关主管关长签 字,加盖关印后报总署调查局。 三、启用新版《证明书》,各关申领或更改《证明书》时须正式行文,列明领证 的种类(汽车或摩托车)、数量及勘误表等。 四、1997年3月1日起,持有1996年9月10日前签发的旧版《证明 书》,车辆尚未上牌的,各关可凭旧版《证明书》换发新版《证明书》,但应在登记 表上注明“换发”字样,旧证必须交还总署调查局。 五、各关如派人来署领证,请事先与总署调查局审理处联系。 本通知由总署调查局负责解释,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注:《证明书》仍分浅粉、浅绿和浅蓝三种颜色,分别由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使用,混用无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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