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3]224号颁布时间:1993-02-06

     1993年2月6日 署监二[1993]224号 北京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 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关于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协定。为此,财政部、 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了(92)财世字第194号“关于国际金融公司驻华代表 处待遇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现将该文件转发你关。请你关据此比照联合国驻华机 构办理该代表处备案及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手续。 附:(92)财世字第194号文件       一九九三年二月六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