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电设备进口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机审[1991]58号颁布时间:1991-12-24
国机审[1991]58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逐步使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
决定对机电设备进口审批实行计算机开证。现将《机电设备进口证明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审批的"进口订货卡片说明",于一
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货继续有效。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以后到货的,一律由原
批准机关换发新证。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机电设备进口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逐步使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工作规范化、
标准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设备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进口证明,见附件一)是各级机电设
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批准进口机电设备的证件,是外汇、经贸、海
关等部门办理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凭证。
第三条 进口证明的使用范围包括: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国家控制进口
机电产品,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单机和其它以单机形式批准进口的机电产品及零部件。
第二章 进口证明的使用
第四条 凡申请进口机电设备,由最终使用设备的单位认真填写机电设备进
口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制造部门或招标机构征求意见,一份审查办留存;需转
报国务院审查办的,加填一份,见附件二);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地区或部门审查
办,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对同意进口的机电设备发放进口证明。
第五条 进口证明共五联,专联专用。第一联,海关验放凭证;第二联,外
贸公司订货凭证;第三联,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拨汇凭证;第四联,最终审批机关存档;
第五联,申领进口许可证凭证。
第六条 进口证明设有附表,用于填写机电设备附件、散件、零部件,并须
加盖"机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后有效。
第七章 进口证明的背面设有批注栏,分别供海关、外贸公司、外汇管理部
门、经贸部门记事用。
第八条 进口证明的有效期(自批准日起至到货报关日止)
附录:一、
二、机电设备进口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