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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一[1991]68号颁布时间:1991-01-14

     1991年1月14日 署监一[1991]6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0]64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 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进口机电设备,其 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非许可证管理商品,海关一律凭 各级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的批件验放。 二、对中标产品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仍按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3 38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中标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由中标单位持中标证 明书、进口合同副本和申请函(应附成本核算表)向海关总署关税司办理申请免税手 续。 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 本通知为准。 由于通知中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进口的非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监管控制条件作 了新的规定,凡实行报关自动化的海关,请对本关数据库作相应修改。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利用国外贷款年增加,这对于弥补国内资金不足,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设备,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使用国外贷款项目 进口的机电设备有盯当部分未纳入进口审查管理范围,致使不必要的重复引进和进口 一些国内能够制造供应的机电设备的现象屡禁不止。这既不利于有效地使用国外贷款, 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于国内工业的发展。为了加强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 备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进口机电设备,必 须按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外贸公司凭批准文件对外签 订商务合同,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签约。海关凭批准文件验放,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 机电产品还要加验进口许可证。 二、使用限制性国外贷款进口机电设备,在编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对外谈判时,要尽可能为国内反承包或合作制造供应部分设备创造条件。 三、在国内外市场采购的机电设备,属采用询价比价方式的,要将准备进口 和国内采购的设备清单,报相应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属采用国际招标方 式的,其标书要报相应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有关制造部门审核后,再报送 贷款机构,开展国际招标。评示结束后,凭中标设备明细表,办理批准进口手续。 四、为做好国际招标进口机电设备的评标工作,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 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部、机电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评标委员会,根 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国家评委会的章程,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单位招标过程中的争议 问题。评标时,要吸收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设备制造部门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五、国内中标、反承包及合作制造设备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经济合同。为 鼓励、支持国内企业参加投标,对中标的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即中标所得外汇 全额定留成,自负盈堀,其中:80%的外汇额度留给中标和生产单位,20%的外 汇额度返还给直接负责偿还贷款的单位。对中标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 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六、各级计划和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正确引导国外贷款 的使用方向。要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严格按国家产业政策对利用国外贷款的基建、 技改和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对国家禁止、限制发展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国外 贷款。凡国内能够制造供应的机电设备,应尽可能安排使用国内资金,控制不必要的 重复引进。 七、进口审查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进口关,针对国外贷款特点,简化手续, 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发挥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 八、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 通知为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 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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