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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契税退税事宜的批复

青地税函〔2016〕99号颁布时间:2016-07-22

胶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契税退税事宜的请示》(胶地税发〔2016〕16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土地出让面积减少,纳税人已缴契税是否退还的政策总局尚未明确。市局已向总局进行请示,目前总局尚未答复。
  在总局或省局下文明确前,暂按《中华人名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和《中华人名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的规定,执行如下:对于政府除退还出让金外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由此引发的其他经济利益往来的情况,应以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为成交价格,多缴的契税应予以退还;对于纳税人与当地政府之间存在由此引发的其它经济利益往来,各单位要认真核实,准确界定土地出让面积减少与土地收回,并按规定征退相关契税。
  若总局或省局对以上土地出让面积减少纳税事项进行了明确,则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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