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委、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
成办发[2000]35号颁布时间:2000-05-08
2000年5月8日 成办发[2000]35号
市政府同意市外经委、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问题的报告》,现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
投资有关问题的报告
2000年4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方针,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再投资,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1999]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问题
报告如下: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再投资,其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视为外商投
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再投资设立新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参照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的有关要求及程序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
业营业执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
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新设企业的外方按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所
有外方登记,并按其在原外商投资企业中所持股份计算相应的持股比例,同时,以此
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统计依据。
以上报告若无不妥,请转发有关部门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