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0]114号颁布时间:2000-10-24
2000年10月24日 成地税发[2000]114号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依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一、单项资格认定的范围、条件
(一)单项资格认定的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税务中
介机构工作,需代理由地税系统征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批事宜的人员,均
可申请参加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考试。
(二)单项资格认定的条件
凡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
素质,熟悉企业财务制度、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能够实事求
是地反映企业税前扣除情况。
二、单项资格认定的组织及办理程序
凡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的考试人员,应由所在地税务中介
机构统一组织,并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报名,报名时需附《注册税务师证书》或《注册
会计师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初审,签注报考意见,
于每年的11月底前转报市地税局征管处。市地税局成立由征管处、所得税处牵头负
责的考试评审小组,经考评小组复审合格的人员方能参加市地税局统一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颁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未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人员,所出具的有关税
前单项扣除的审核证明,一律无效。
三、单项资格认定考试的内容及时间
单项资格的考核,实行年度考试制。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财务制度、企业
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
考试时间:每年12月中旬、下旬
四、中介机构可出据审核证明的范围
纳税人在上报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税前扣除事项时,可委托由税务中介机构有单项
认定资格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证明。审核证明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企业发生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损失,经核实不能收回的;
(二)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经核实不能收回的;
(三)企业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中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遭受自然灾害
而发生的非常损失;
(四)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非常损
失;
(五)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损失(包括中、长期)经核实不能收回的。
以上范围的相关内容,由具有《资格认定证书》的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报地税机
关审核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上述报地税机关审核报批的处理权限,仍按成地税函[1999]13号文件办
理。
五、相关责任
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税务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在纳税人自愿选择和委托的
前提下开展单项审核工作,并要求纳税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提供资料不实,故意
弄虚作假的,应拒绝出具证明。凡属于税务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审核不实,纳税人可
按合同的有关条款追究代理机构及审核人的有关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