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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颁布时间:2000-06-01

     2000年6月1日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对于深化改革、 促进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从2000年6月1日起实施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的《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将主要政策规定宣传介绍 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泸州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部 属、外省市驻泸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的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缴费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7%;   职工个人按本人实发工资总额的2%;   实发工资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的,以80%为基数 缴纳,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的,以200%为基数缴纳。(1 999年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6148元)   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2、缴费方式:由社会保险局委托银行收款;或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局缴纳。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包干使 用。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也可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账户的资金分年龄段,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或本人退休金按比例计入如下表:        年龄段     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含在职职工个人缴费2%)        30岁以下    2、70% 在职职工   31─50岁    3、05%        51岁以上    3、4%        退休人员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收到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后,按比例划入本单位职工 的个人医疗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如(1)某职工年龄在51岁以上,上年度工资总额6000元,月计入个人账 户金:   月缴费工资(6000元÷12月)×个人账户计入比例3、4%(含个人缴纳 的2%)=17元   (2)某退休人员上年退休金为6000元,月计入个人账户金:   月退休金(6000元÷12月)×个人账户计入比例4%=20元   2、住院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在职          退休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三级        600    75%    500     84% 二级        500    80%    400     88% 一级        400    85%    300     92%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现金自付。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50元,最多降低100元。   住院期间,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费项目》和使用《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乙类目录”所发生的费用,个人现金先自付20%,其余部分按以上 报销比例支付。   四、门诊医疗就诊及支付办法   参保人员看门诊,须持《手册》、IC卡或《处方本》。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到定点 零售药店购药时,处方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处方上盖章并有医师签名。凡在实行微 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药店购药,用医保IC卡记账结算。在暂未实行微机 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药店购药,先个人垫付、由单位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患重症疾病或慢性疾病在门诊医疗中,确需长期依靠药物治疗,且符合 基本医疗十四种慢性和重疾病病种范围和标准的,持二甲以上医疗诊断证明、单位证 明及相关病情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到 指定医院检查后,符合病种诊断标准,全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封顶线内,且当年 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在审核时,对特殊用药及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患者先自付20%,再统一按患者自付30%,统筹基金 支付70%报销。由参保单位汇总后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五、住院手续办理程序及住院费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在实行微机联网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必须持IC卡在网上办理住院审批 手续后,住院费用才能按规定报销;在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必须持入院 证和单位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同意住院后发生 的费用才能 按规定报销。未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入院时,个人须向医疗交一定的预付金,出院时,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医 院与个人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医疗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六、参保人员全年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2万元以上部分,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的, 按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没有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主要由个人负担,单位可酌 情给予补助。   七、转院、出差、探亲、期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差、探亲期间患病须在 外地6公立医疗机构住6院治疗,必须在6五日内通知本单6位或医疗保险经6办机 构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凭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复式处方及有效票 据和单位证明,交单位经办人员按期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符合报销 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超过起 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0 %(个人自付30%),退休人员75%(个人自付25%)。   八、常驻外地工作、居住或外出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管理   在本市统筹地区以外工作、居住或外出的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 的门诊费或住院医疗费由本人先垫付,凭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式处方及有效票据, 交本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定期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九、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医改、不建立个人账户。其医疗费用按 原资金渠道解决。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仍由个人以现金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 结算,定期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十、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按照国务院“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的与当前社会生产 力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只是保障职工最基本的医疗 需求,并不等于全部医疗保障水平。对原企业效益好、医疗待遇较高的单位,国家允 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对公务员还将制定医疗补助政策。有条件的职工还可 以有选择性的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可咨询、投诉。   投诉电话:3110096   咨询电话:3190803 3194833 319731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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