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环保局 泸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7-20
1999年7月20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汽车排气污染督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现就加强我市机
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督管理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
量的重要措施。市、县(区)环保局和公安、交通部门,要把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
监督管理作重要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共同搞好机动车
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机动车排气污染
检测纳入新车注册登记前的初次检验和注册登记后的定期检验内容,初检达不到国家
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定期检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
上道路行驶。市、县(区)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保有汽车进
行路(抽)检,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的公安、交通部门按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成限期治
理,治理不达标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对采用压缩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实行排气免验。
四、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管理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实施
资格审查、人员培训、仪器检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治理,须由取得《四川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的单位,
报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承担。治理单位必须保证其在有效期内排放尾气达标,
若不达标,原治理单位应免费治理。
六、汽车维修厂实行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车辆,必须排气污染检测达标后方能出
厂(站)。
七、各检测、维修(二级维护以上)、治理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检测、维修、治理
后应向车主签填发由四川省环保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机动车排气登记证》,作为环
保部门掌握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的依据。
八、凡在我市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排污治理装置和产品,必须是获
得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产品认定证书》,经省环保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公布
的产品,且经市环保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后,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由车主选
择安装(使用)。各尾气治理单位应同时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三种以上的产品供用户
选择。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应对用户作出质量承诺。
九、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情况的通
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机动车一律使用无铅
汽油,各加油站(点)停止销售含铅汽油。
十、上述办法首先在我市市辖三区内组织实施,市辖四县可按照本意见逐步推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