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三级路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泸市交办函[1999]54号颁布时间:1999-06-28
1999年6月28日 泸市交办函[1999]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部、省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办法和要求,为规范
我市三级路网改造的实施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九五”和“十五”期三级路网改造规划中新改建
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三条 根据路网分级负责的规定,三级路网实施主体的各县区,因此,建设任
务应由各县区组织实施。凡列入三级路网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可得到市县(区)两级
确认,可列入“九五”和“十五”期的重点工程改造范围,可作为立项项目。
第四条 认真做好工程的设计工作,工程设计应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做到标准、
实用、经济、把技术标准与节约投资有机结合起来,工程设计及预算由县(区)交
通局审查批复,审批后报交通局备查。
第五条 凡新开工项目,各县区应于当年初将工程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交通局,
由市交通局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考核。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
项目不纳入当年“以奖代补”的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认真做好资金筹措和劳动力组织工作,应根据工程投资大小,认真测算,
通达多渠道、多方面、多层次组织好资金和劳动力,严禁在资金不足和劳动力组织
不力情况下开工建设,以免造成不良社会反应和经济损失。
第三章 开工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组织机构健全,建设资金落实(包括投工投劳),人员
到位,征地拆迁完成的基础上向市交通局申请开工,市交通局审查合格后下达开工令,
对以批准的开工项目应及时向市质监分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工程管理,缩短工期,降低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应认真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九条 凡实行由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
招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认真选择有资格有能力的专业施工队伍,
不行层层转包。
第十条 凡采取民工投工投资实施的项目,县区交通局应强化施工管理,选派专
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在现场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并积极提供技术资询,提出供技
术服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水泥路面层必须由专业队伍施工,其余工程可采取民工投工投劳方式,
但施工队伍的选择应具务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公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按
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做好施工记录和原始资料收集。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中,凡涉及较重大的结构设计变更(如大型桥梁等结构物)
应报经市交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涉及的征地拆迁和民事、经济纠纷等事宜,由建设单位负责
解决。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市交通局报送有关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凡未报送进
度统计报表的项目,均不作为开工项目,一律不予进行竣工验收,也不纳入考核补助
范围。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要程质量按期完成,进一步
健全“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
系,实行工程监督、监理制度。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工作应根据项目大小确定。小型项目可采取由县区交通部门
委派监理员进行监理;大项目必须严格按工程监理的有关程序输。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并参照交通部
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理办法》开展质量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财务拨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工程或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以付补助款。
第二十一条 市补助资金在路基完成经检测合格且路面改造完工进行交工验收后
进行拨付。拨付金额按《三级路网改造项目“以奖代补”办法》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快按有关公路工程建设规定
编制、整理竣工材料,并按技术挡案要求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项目的大小,市交通局对小
型项目采取一次性竣工验收。对较大型项目或大型项目,将严格按公路工程验收程序,
由各县区交通局主持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区交通局提出出竣工验收报告送市交通
局,由市交通局或委托县区交通局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必须经市交通局公路工程质监分站
检测评定,经检测评定为合格工程后,方可组织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等事宜,并将竣
工资料报市交通局2份。
第二十六条 配套工程包括绿化、硬路肩、石水沟(若设计有)等必须同步完成,
否则不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加强组织管理。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交通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