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投融资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时间:2000-10-15
2000年10月15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98年以来,党中央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投资,增加消费,当前国内
经济出现了重要转机。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
距还在不断拉大,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要实现
超常规发展,只有通过体制创新,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形成比较优势,抓住国家西
部大开发这一重大机遇,才能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市委、市政府就进一
步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促进投资增长的高效、公正、公平的投资环境。
(一)改进目前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简化建设项目审批和手续办理程序。
1.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两大类。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
府直接全部或部分出资、以及以政策扶持的项目,除此之外均为非政府投资项目。按
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两大类项目采取不同的投资管理方式。
2.在项目管理中逐步用登记备案制代替现行的审批制。登记备案制,是指凡可
以进行事后监管的各类审批事项,变事前审批为事前登记备案的一项制度。由业主提
出申请报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如果职能部门没有否定性的意见,将视为
批准。
3.调整项目管理方式,简化建设手续办理程序,提高效率。
非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人防、消防、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建设
手续的办理中,均由审批制转为登记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强化管理,坚持审批制度,程序适当简化。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
须纳入计划管理。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简化为三阶段审批,即审批可行性
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含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所有建设项目都应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
制、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项目的建设方案由计划、建设、环保部门组织审查,一般项目其他部门不再参与;
重大项目消防、人防部门参与审查。其中,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其余建设项目由计委(经委)牵头组织审查。规划部门要按
新的要求加强规划管理,提高规划水平。
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各部门,必须尽快确定各自的工作日。
房屋产权登记及办证,在提交完备的手续后,一般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
特殊件30日内办结;对于各种它项权证,必须遵照国家现有规定,不得多头、重复
办理,应在依法公示后5日内办结。
对房地产开发业绩好、信誉好的企业,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的开发建
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可经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商品房预售,
加速建设资金的筹集。
4.加快城市规划的进度,强化规划的严肃性。
加快城市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尽快提高市规划区内详规的覆盖率。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综合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规划一经制订,任何部门
不得擅自修改,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二)理顺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建立健全土地
公开交易制度。
1.市、县(区)必须加快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尽快设立土地交易机构,作为
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
2.强化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市政府直接控制土地一级供应市场,收回原经市
政府授权公司的一级土地出让权,实行政企分开。市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负
责对上述公司的存量土地和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其相应开发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
设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目前为止已经取得的所有土地收益以及今后的土地收益,由市政府统一集中在财
政专户,纳入计划管理,专项用于新增土地的征用和基础设施建设。
3.调整土地供应方式,将现有主要的协议供地和行政划拨方式向公开招投标、
拍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变。商业、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用地,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国土部门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根据需要,建设项目还可以租赁和作价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对生产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旅游、规模大
且幅射能力强的大型批发市场等我市急需发展的项目,采取特殊的用地政策。
经项目审批机关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或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含旅游和大型批发市场)的建设用地,除支付补偿
安置费(对农村集体、人员安置、地面附着物补偿)、上缴国家和省的有关税费(造
地费、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外,免交地方收取的各项费用。
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投产后两年内达到年税收在500-1000万元、
征用土地在50亩以内的项目,其土地价格按上述价格减半收取;投资在1亿元以上
或投产后两年内达到年税收1000万元以上、征用土地在100亩以内的项目,无
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上述项目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分期交纳,具体办法由国土部门
会同项目审批机关共同制订。
(三)清理目前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收费,重新制订适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
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政策。
1.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用服务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涉及建设领域的各项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所有涉及
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和企业,取消其产品、服务价格中不合理的成分。同时,
必须通过改组、改制、改造、强化管理等方式,最大可能地降低成本;取消不合理的
收费科目,尽可能地降低收费标准。通过上述工作,使我市整个公共产品的价格和收
费标准降至毗邻地区最低水平。
清理调整以后的各项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的用途,经批准后使用。
2.光纤、通讯、水、电、气的安装要市场化,由业主通过招标或自行选择,禁
止强行高价服务。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中涉及的杆管线搬迁,只计算材料费和人
工费。
3.凡在我市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生产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一律免交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土地管理费、建管费、招投标费。严禁在项
目审批过程中“搭车”收费现象。
(四)对于驻泸的大中扩张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外来的需要特殊扶持
的企业,将在土地供应、税费收取以及其他服务方面为其制订特殊政策,鼓励其扩张
和加速发展。
(五)在项目审批、建设和企业资产转让等过程中,涉及的咨询、评估、审计等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的职能挂钩,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咨询、评估、
审计等中介服务必须全面推向市场,由业主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六)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鼓励党政机关职工购
买商品房,为房地产业创造发展空间和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增强融资手段,加大投资力度。
(一)开放国家政策允许的所有投资领域,重点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农业、交通、
能源、市政公用设施、房地产、环保、旅游、高新技术、大型批发市场等产业。
(二)加大盘活存量国有资产的力度。
国有资本原则上从竞争性行业逐渐退出,为其他投资者让出投资空间。积极鼓励
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对于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租赁、承包国有亏损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最大限度地发挥优良国有资产的融资功能,对上市公司应以积极的态度转让国有
股权;对于不良国家有资产,通过改制、租赁、变卖等方式尽可能地转让,解决企业
的转制和职工安置问题。
对基础性国有资产,包括公路、独立性收费桥梁、自来水厂、污水、垃圾处理设
施、城市公共交通、城市民用气设施、电厂(站),通过经营权转让、股权转让、特
许权转让、合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三)建立和完善投融资载体。通过投融资载体适当负债,充分利用包括国家开
发银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政府间贷款、国内外商业银行等一切可以利用的
资金。投融资载体是政府授权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资产(资本)经营机构,
通过注入足够的资产,在管理好国有资产的同时,进行资本运作。各机构受国资委的
领导。
建立专业风险投资经营机构。市政府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初期每年在市
级财政预算内安排300-500万元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同时广泛吸纳民间资金进
入风险投资业,主要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风险投资基金形成一定规模并
走入良性循环后,政府逐渐从该领域退出。
市政府授权市工业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市属国有工业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负责
资产的保值增殖。同时作为市政府对工业性投入的投资主体,通过注入资产(包括优
良资产)和每年注入财政性工业资金,不断壮大实力,增强投融资功能,加快国有企
业的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
市政府授权市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市属基础性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负责资
产的保值增殖。同时作为市政府对基础设施投入的投资主体,通过注入资产(包括市
政环保、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每年注入财政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通过资本运
作,不断壮大实力,增强投融资功能。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市政府经营管理除基础设施、市属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
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通过资本运作,充分发挥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功能。
(四)增强利用外资的实效。学习和掌握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利用外资方式,通过
包装和推出一批招商项目,尽快建立同国际国内有关投资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吸引
外资(包括国内外资金)来我市通过产品支付、融资租赁、ABS(资产证券化)、BOT、
TOT等方式合作。
(五)调整建设资金支出结构,集中力量保重点、办大事。市级用于基本建设的
财政性资金,要集中统一纳入计划管理,主要投入公益性工程、基础设施建设。
(六)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大力推进股份制,面向社会直接筹集基础设
施建设资金。对有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通过股份制的方式组建项目法人,
面向社会募集足够的资本金;国家、省、市布点的赢利性较强的项目,以及本身不具
备经济效益的公益性项目,但通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使其具备一定的赢利水平,
以法人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项目业主。
(七)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鼓励投资迁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凡适用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及其家属均可准予入户。鼓励农民在市区、
集镇办厂、经商和购买不动产,对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的农民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城镇户口。凡系我市居民,其原籍的宅
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可以保留,承包地是否收回,由各县、区自定。建筑物可以转
让。
此《意见》只规定了原则的有关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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