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1995]95号颁布时间:1995-06-13
1995年6月13日 川府发[1995]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精神,省人民
政府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规定,请你们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
体标准,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25元(每日5.81元);
(二)每月140元(每日6.51元);
(三)每月160元(每日7.44元);
(四)每月180元(每日8.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