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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川府法[1999]53号颁布时间:1999-08-05

     1999年8月5日 川府法[1999]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 (省政府令第106号)中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工作部门为实 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程序发布、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规定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规定、办法、细则、通知、 通告、布告等。 二、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相抵触, 不得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 三、应将规范性文件与一般性文件加以区别。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审 查把关、经同级政府常务会或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开发布实施。 四、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五内报送备案。其中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 部门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正式文本一式二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依据、起草说明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各一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 件在右上角注明“备案”字样。 五、为便于工作衔接,今后,各市州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及相关附件,请径送省政府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处,由行政执法监督处具 体承办备案审查工作。 六、今后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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