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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青财会[2009]8号颁布时间:2009-03-23

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管理,规范会计电算化培训市场秩序,促使会计电算化培训点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现将修订的《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管理,规范会计电算化培训市场秩序,促使会计电算化培训点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实行注册登记制度。青岛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管理和市内四区的注册登记;其他区(市)负责本辖区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初审,经核实后报青岛市财政局注册登记。各区(市)要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数量。
  第三条 青岛市财政局定期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培训点进行公示。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原则上每年1月份进行公示。
  第四条 经财政部门公示的会计电算化培训点,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未经财政部门公示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只承担会计电算化培训任务,会计电算化考试由青岛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批准的办学资格;
  (二)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教室和机房,保证一人一机;
  (三)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点计算机基本配置要求:
  1.硬件配置:cup1.6及以上,内存512M及以上,硬盘80G及以上;
  2.操作系统:WINDOWSXP/WINDOWS2000/WINDOWS2003;显示配置:显示器属性为1024*768分辨率、增强色(16位);
  3.专用计算机40台、相应的辅助设备以及局域网络操作环境;
  4.中级培训点还须具有Internet环境,并配备电脑投影设备和教学需要的其它设备。
  (四)授课教师应具备会计电算化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学历,或者同时具备会计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和计算机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教学和实践经验。教师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适应,一般40位学员至少应配备2名教师;
  (五)具有严格、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
  (六)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会计电算化培训条件、申请设立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单位,应到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区(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财政局注册登记。申报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申请表》(附件1);
  (二)办学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于培训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会计电算化授课教师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授课教师的学历(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教学管理制度;
  (六)组织培训计划;
  (七)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青岛市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统一培训软件、统一培训教材。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培训。每期培训前,将培训人数、课时安排等情况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年度培训结束后,各培训点应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培训点应选聘、任用符合会计电算化教学资质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并保持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保证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的一贯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各培训点应建立教师及教学效果评价制度。采用调查问卷、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学员对教师授课情况及教学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各培训点应建立班主任制度。每个培训班均应设立一名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日常考勤、安全卫生以及教、学双方的信息沟通与情况反馈,维持培训班的教学秩序,保证培训班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培训点应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载学员参加会计电算化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 各培训点应设置监督箱,每期培训时将《会计电算化培训学员反馈意见表》发给学员,由学员投递到监督箱或直接寄送财政部门,并公布主管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各培训点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全市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按鲁财综字[1997]87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教学管理与培训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培训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青岛市财政局取消其会计电算化培训资格。
  (一) 不按规定的教学大纲、课时组织培训的;
  (二) 不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收费的;
  (三) 教师不具备规定条件或师资力量与办学规模不符的;
  (四) 教学质量差、管理混乱,学员评议较差的;
  (五) 虚假宣传、跨区招生、恶意竞争、扰乱会计电算化培训市场秩序的;
  (六) 将培训任务转给未经公示的会计电算化培训机构或个人的;
  (七) 未设置监督箱或未按规定向学员发放《会计电算化培训学员反馈意见表》的或未公布监督电话的;
  (八) 不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
  (九) 其它严重违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会〔2007〕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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