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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教[2009]29号颁布时间:2009-06-09

各市属高等学校: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本市的实际,对具体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各高校一定要严格遵守《办法》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在读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预征对象,在正式应征入伍,学校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之前,应根据还款协议自行负责偿还事宜。
  三、各高校于次年1月25日前填写如下《高校毕业生正式应征入伍人员汇总表》,将汇总好的正式应征入伍毕业生名单(纸质和EXECL电子文档格式)和相关材料报市教委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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